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达米特:什么是意义理论?

达米特:什么是意义理论?


1.问题:“一个句子的意义是否就在于它的真之条件?一个词的意义是否就在于它对确定任何含有它的句子的真之条件所起的作用?
使用真和假这一对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是必要的或可能的吗?
意义与真是以何种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2.“根据真之条件构造意义理论所面临的困难不是细节方面的困难:它们是一些原则方面的困难,我们是在这项事业的开端遇到这些困难的。”

3.“最好把关于意义的哲学问题解释为关于理解的问题:必须把关于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的断定解释为一个关于知道它的意义意味着什么的论题。经过这样的解释,这个论题就变成了: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它为真的条件。”
但真之条件意味着什么?

4.“我们希望,关于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它构成了对句子的理解)的知识,应该是从对句子的那些词及其组合方式的理解中得出的。”

5.“当一个说话者懂得一种语言时他知道什么,尤其是,他由此关于这种语言的任何句子知道什么?”
“我们所追求的是对一种实践能力进行理论描述,对一种语言整体的把握作这样一种理论描述,就是戴维森所谓的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

一种关于如何讲一种语言的知识,可以描述为一种命题知识。
“这样一个意义理论就将描述说,某个说话者所具有的实际能力就在于他对于某个命题集的掌握,既然这个说话者从一个句子的构成词的意义中得出他对该句子的理解,那么这些命题将十分自然地形成一个演绎联系的系统。”

6.“这种意义理论并不打算成为一种心理学假说,它的作用仅仅是分析构成了对某种语言之掌握的复杂技术,根据据说他可能知道的东西去展示有了那种知识的人能够做什么;它关心的并不是描述任何有可能说明他具有这些能力的内在心理机制。”
意义理论必须不仅要详细说明这个说话者必须知道什么,而且还要说明他具有那种知识体现在哪里,也就是说,什么可算是那种知识的一种表现。

7.“一个公理只有在它对于某些定理的推倒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才能在理论中获得一席之地,而认定一个说话者隐含地知道某些定理,则是通过能表明那种知识的特别的语言能力来解释的。”

8.“如果一个理论把某种特别的实际能力与关于每个支配着某个个体词的公理的知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如果它把具有那种能力描述为构成了一种有关那个词的意义的知识,我将把它称做原子论的理论;如果它把这种能力只有关全部句子的定理联系在一起,我将把它称做分子的理论”
……但关于公理的知识,仅通过对句子的运用就可以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

9.一个以真这个概念为核心的意义理论由两部分组成:中心部分: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补充部分:力量理论。
中心部分:在这里被看作是对每个句子的证明方法的一种归纳说明。
补充部分:它给出一种一致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从任何句子由中心部分决定的那种特性得出该句子用法的每一方面。

10.选择真这个概念作为一种承认涵义与力量的区分的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这种选择是否正确?

11.“如果真这个概念能够用作语言的某种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它是由等价原则的某个规定引入的,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样实际是在假设,在对真这个概念有任何理解之前,我们就可以更多地掌握的语言了: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当我们学习语言时我们要学的主要是,对于每一个句子来说我们理解它为真,这意味着什么,那么对于任一给定的句子,我们必然能说明知道这一点意味着什么,而这种说明并不依赖于假设的对这个句子的预先理解;若非如此,我们的意义理论就是循环式的,而且什么也解释不了。

12.“按照整体论的观点,不懂得整个语言就完全不可能理解任何句子,而按照分子论的观点,对于每个句子而言,语言中都有一个确定的部分,获得了关于它的知识就足以完全理解那个句子。“

13.“如果我们想为一定形式的句子提供某种纯语词解释,我们最好(我们确实也只能)说明,在什么条件下那种形式的句子是真的,因为根据等价原则,作出这种说明恰恰就是陈述那种形式的句子的内容,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性质,陈述一个句子具有这种性质的条件所能起到的就是这种作用。因此,这里再次说明,为什么给出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给出它的真之条件这种思想会如此令人感兴趣,而且可以再次追溯到等价原则;此外,它还表明,任何正确的意义理论必须在哪一方面与这种思想相一致。”

14.一个说话者关于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的知识体现在哪里?

15.对于任何这样一个句子我们也许可以说,说话者关于它为真的条件的知识就在于他对判定它的程序的掌握,也就是说,就在于他有能力在适当的鼓励下执行这个程序,并最终展示他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否确实获得了。

16.“之所以会出现困难是因为,自然语言中充满了不能有效地判定的句子,对于这些句子,没有什么有效的程序可以确定它们的真之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17.认识到句子为真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等同于认识那种条件是什么。

18.句子的真之条件与谈话中使用它的具体实践之间的联系。

19.指称理论:每一个句子的构成词的所指以什么样的方式决定它的真之条件;或者更确切地说,“真的”这个谓词在每一个句子的应用是如何依于该句子的构成词的所指。
涵义理论:把指称理论与说话者对其语言的掌握联系起来;它使他关于真之理论的命题的知识与他所展示的实际的语言能力联系了起来。

20.“真这个概念是从断定的正确性这个更基本的概念产生的;但它与这个概念并不是重合的。真这个概念含有这样的意思:我们能够把一个人所说的东西的真与他认为它为真的理由加以区分;而一个断定是根据正确或不正确的标准来判断的这种思想,尚没有提供这种区分的基础。”

21.断定的正确/句子的真;理由/真之条件。

22.“真这个概念一开始就包含断定的语义方面和语用方面的差异,真乃是说话者所说内容的一种客观的性质,它的确立与他说话时的知识、他这么说的理由或动机是无关的。”

23.与其说我们先确定世界上有什么,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判定需要什么东西才能使每一个给定的陈述为真,莫如说,我们首先为各类陈述确定了真这个概念,然后再由此推断出实在的构成。

24.还原观念:M类的陈述可还原为另一类R的陈述,这个论命题采用了一般的形式说明,对M中的任一陈述A来说,存在着R的陈述集的某个族A’,因而对于A为真来说,某个属于A的集合中的所有陈述为真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只有当A’自身以及它所包含的所有集合都是有限的时,翻译才能有保证。

25.“我们关于实在的构成的观点—我们的形而上学立场—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哪些类陈述采取实在论的观点,亦即,我们对哪些类陈述采用二值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承认哪些类陈述可能是勉强真的。”

26.“在一个句子可能是勉强真的情况下,我们关于这种知识的模式就是有能力用这种句子作出一个观察报告。因此如果有人通过观察能说出一棵树比另一棵树高,那么他就知道一棵树比另一棵树高意味着什么,因而他也就知道‘这棵树比那棵树高’这个句子为真必须满足的条件。”

27.如果每一个人肯定会要么具有要么缺少任何一种特定能力,无论是否出现能够表明他具有或缺少这种能力的情况,那么具有这种能力绝不可能在于它的表现。如果把这看作是在使用具有持久能力的词汇之前就理解的,具有这种能力甚至绝不可能就在于任何使适当的虚拟条件句为真的东西,因为若非如此,一个人就可能会既不具有也不缺少这种能力。

28“……只要原则上总可以进行某种检验,一个说话者就可以把握某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有三种主要的构造句子的操作方式,有了它们我们便能够构造不可判定的句子,这三种操作方式是,虚拟条件句;过去时(或者更一般地讲,对无法接近的时间-空间领域的指称);以及对无法通览的或无限多的整体的量化。

29.我们理解不可判定的句子为真,就在于我们把握能以这样的句子给出直接的观察报告会是什么意思。
我们可以构想一个超人观察者要做到这点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并且构想他将如何确定真值。

30.第二个调节原则:如果一个陈述为真,那么它之为真必然在原则上是可知的。

31.“我们无法设想,一种直接认识与事实相反的实在的能力会是什么样。”


鲁旭东译 王路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