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赫斯 | 什么是唯一而完全的自由?

唯一而完全的自由[1]

本文节选自《赫斯精粹》

作者: [德] 莫泽斯·赫斯

出版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

译者: 邓习议 编译 / 方向红 校译

哲学之国德国在这两年间,经历了不仅在哲学史而且在世界史上也是划时代的一个伟大变化。如果稍附言几句,与这种变化相关的,与其说是哲学本身,毋宁说是人类一般的历史。我们这里所说的进步,如与其说是哲学的东西毋宁说是世界史的东西一样,这种进步也不是缘于哲学或其代表者,因而也不是如过去的哲学的进步那样,缘于特定的个人或唯一的哲学的天才,毋宁说是缘于各个民族,具体地说是缘于德国民族和法国民族的精神。

哲学与现实相关,必须行动这种思想,渗透到广大的范围。但是一方面,这种思想的传播速度,如果说这是适应于时代的充分证明,与此相对另一方面,这种思想的过去的表达方式,即其在内容上一般是含糊的把握方式,一般说来其所希望的事情的内容,也是过去尚未加以明确把握的证明。

在思考和行动,精神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之间,正如若欠缺他方那么这一方也不能具有充分的现实性,关于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一般都深有感触。一般说来,这种联系基于如下认识。即,了解到无论是思维主体的自由还是人类社会的客观世界的自由,都是基于同一的原理,自由不是哲学家的垄断,如果认为自由是虚构之外的东西,那也就必须承认所谓普遍的财产(allgemeines Gut) 这种事情。并且,年轻的哲学家们,已不满足于对现实的概念把握,而已具有把概念现实化的勇气与意志。可是,无论在哪里,如果没有抵达超越这一单纯的意念,无论在哪里,精神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的现实联系,都不能通过今天的哲学家而展开。

德国的哲学家们,认为这与自由的行动及精神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之间的紧密联系的认识无关,好像还没有开始思考现实的民众的自由。他们把过去取得的进步,一切停留于在民众之间普及哲学的努力。但是,他们如果要实际地获得民众,那么首先,必须把民众的愿望汲取于自身之中。如果不同时给予民众现实上的社会的自由,即使给予民众精神上的自由,那也是无效果的尝试。并且如果你没有认真地思考自由,即使以为对你有利,也不能厘清提出如下的主张的人与你的区别吧。即,他们的主张是这样的:虽然对于哲学不应作什么反对,可是单让民众之手举着“启蒙的火把”是不行的,因为,这不是“照亮”民众前进的道路,而是把他们“燃着”。由于你完全没有注意到民众的愿望,而使得民众产生恐慌。可是,如果你考虑到当你把向民众说教的自由,一旦要实现于民众的时候,你就有作为圣物而被崇拜的危险,你就不免抱有与人们的恐慌相同的感觉。你对于精神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不是分离存在的这一真理,决还没有确信。如果不是这样,你就会停止对民众只谈关于精神的自由,在现实上标榜代替社会的自由的“自由国家”的幻想吧。

赫斯

民众,为了维持可怜的生活,不得不像《圣经》所说的那样“汗流满面”[2]地劳动。民众不能自由地活动。这种民众(你不知道在此之外的民众)有宗教的必要。与烈酒之于民众饥饿的肠胃是必要的完全一样,宗教之于民众的悲苦之心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并且,从奴隶和绝望的人那里寻求某种快活的精神是残酷的讽刺。只要你不能把民众从动物的状态提升,或者不想提升,那么民众与其说具有动物的意识毋宁说具有无意识。只要民众在物质的奴役和贫困中憔悴,民众在精神上就不可能自由。不幸,归根结底,即使确实能够产生出宗教的自制心,也不能产生出哲学的自我意识。

但另一方面,不把民众从作为精神的奴役的宗教解放出来,不使民众向现实的自由提升,要让他们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同样完全是没有效果的事情。只存在一种自由!我们不能说,一方必须先于另一方,例如不能说社会的自由必须先于精神的自由。精神奴役和社会奴役构成一个环,其恶魔般的力量,人除了从那个世界退却出来而进入健全的自由的生活领域之外,以及通过一击而使那个魔力变得无力之外,是不能够打倒的。不进行主体地思考的民众,不能够主体地行动。确实,宗教,如鸦片伴随着痛苦而对疾病非常起作用一样[3],通过将不幸的意识向宗教的忏悔提升——在那里,对于毒害的反应,以及痛苦全都消失了——就变得能够奴役地忍受不幸的意识。回应非现实的现实性和现实的非现实性的信仰,确实,即使能够给予烦恼的人以被动的感伤(Gefühlsseligkeit)、动物的无意识,也不能给予对于那种不幸的意识的主体性反抗,以及从恶(Übel)中解放自己的能动的能量、男性的活力。现实的奴役和精神的奴役、不幸和宗教,是互为条件的。并且,作为真正的宗教的基督教,如不幸分娩的未婚少女在历史上是确凿的那样,另一方面,不幸在宗教中,有着自己的最大支柱及其存续的最有力的保证。

马克思也在1844年《德法年鉴》刊载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谈到“宗教是民众的鸦片”。但是,这一著名的“宗教是民众的鸦片”的理解,当时已见于赫斯的这篇论文中。

想给予民众不伴随精神的自由的社会的自由的人,与只能作精神的自由的准备的哲学家完全一样,是在做不可能的事。他们一面给予社会的自由,一面停留于作为精神的奴役的宗教中,当社会的自由成为现实的东西时,社会的自由又再次直接地与精神的奴役一起被废除。这是因为宗教正是不幸意识的产物,现世的现实的财产被看作外在的东西,唯一不可分的生活被割裂为二。宗教的人没有努力获得现实的财产的资格。这同样是因为,这种努力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物质的享受欲,或者在讽刺中,产生了与实际预想的事情恰好相反的结果。

因此,想要不伴随精神的自由的社会的自由的人,与认为可以获得不伴随社会的自由的精神的自由的人完全一样,没有认真地思考自由。即使在最好的场合,他们想获得自主的存在的努力,只是转化为物质的享受欲。作为真正的享受的人的意志的自由的活动,对于精神上不自由的宗教的人来说完全不存在。宗教是对人的个性的恶的惩罚。宗教把人的意志看作原罪。在自由中是性善,而在奴役中却变成性恶。想在自由的意志中自由地活动的人的个性,通过奴役的体系不能被看作善。并且,死作为真正的生而被称赞,当然,真正的生是作为死而表现,因而不得不遭受惩罚。

因此,如果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自由,就不能半途而废,不能满足于攻击奴役的这种那种的形态。要从根本上对奴役进行追击,是从根本上(radical)。正如只有一种自由那样,只有一种奴役。人的本质,即,人区别于动物的独特的东西,确实,在于没有任何外在强制的人的自由的活动。这种自由是人的唯一的生活,也是唯一的享受。只要不在这种唯一而完全的自由中,人就不是纯粹地像人那样活着,而是或多或少像动物那样活着。也就是说,人或者具有不幸的意识,自己是贫困的这种意识,或者耽于懒惰和物质的享受,求助于作为众所周知的麻醉剂鸦片、宗教、烈酒,如此断绝自身之中一切的生命意识(Lebensbewußtsein),拜伏于一切的婆罗门的僧侣、犹太的僧侣、神父,以及一切的牧师、虔敬主义者、伪善者等的理想之下。

精神的奴役和社会的奴役的区别,宗教的统治策略和政治的统治策略的区别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前者是以超世俗的世俗的权力,后者是以世俗的超世俗的权力使人服从。两者都是对人与世界、精神及其客观的创造物中一切的伦理的力量、一切的自由的否定。两者都是取代法和正义,而倚仗恩惠和外在的权力来获取信赖。天国的统治是地上的统治的,以及后者是前者的最好支柱。两者都通过同一种方法,即割裂作为自由的核心的劳动和享受的统一,把人分裂为两种存在,即劳动的奴隶和享受的动物,达到否定一切的自由和一切的真正的人的社会这一自己的目标。

《圣经》上说,“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4]并且,我们的政治家们虽然决不同意这一法律的真意(“神在六日中创造世界,第七日休息”)一一这是因为,他们把劳动和懒惰的分离看作不过是宗教上的理想一一但还是认为这一教诲是非常贤明的。他们的神至少已经绝不是工场工人。就这样,我们的政治学家,认为民众相信“彼岸的”生活,因此“在此岸”“祈祷和劳动”,现在仍然是极为妥当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还对给予民众在天国中的享受的期待(Vorgeschmack)之类抱有十分的同情。因为,彻底的奥地利的统治,如在拜耳和普鲁士推进的信仰完全一样,助长着臣下的享受欲。“对贤明的考察者来说”,德国现在仍然“花开两朵”,即,没有信仰的人只获得享受,此事由奥地利担之。有信仰的人,都由拜耳或普鲁士行之。但是,“世界历史是世界法庭”[5]。

精神的自由和物质的自由之所以没有区别,是因为精神的奴役和物质的奴役完全相同。如果不伴随他方,既不能光对一方加以拥护,也完全不能予以实现。而且,完全不是因为社会的自由是最好的,所以民众有必要为贫困而痛苦,也不是说因为精神的自由是最好的,所有他们有必要为僧侣的统治而呻吟。真正的问题毋宁是,如果唯一而完全的自由不是实在的,那么无论哪里,原本就不存在打碎外在的奴役的任何保证。要求自由的民众,必须打碎隐瞒真理的欺骗和奸计的最后装置。

恐怕,精神的奴役和物质的奴役,首先是以极其难以忍受的形式,作为毒害而被民众所意识。恐怕,这种毒害不能预防。这必须通过民众自身,首先必须被经验,真正的自由只有通过鲜血才能换得。也就是说,恐怕,必须不被宗教和政治顶着的真理之光环的外表所迷惑,在民众将之置于其本质和原理的认识中,国家和教会首先再后退数步,其本来面目才会得以展现。附带说一下,最近的历史,我想好像到处都是通过明显的宗教的及政治的反动,而预告那种发展。因此恐怕通过宗教和政治的各种中世纪制度给予我们的毒害,尚未达到限度。毒害的萌芽必须有一个由显露到膳胀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欺骗还处于生长阶段。但是,这一点,在过去已被视为民众的自由和一切人的生活的大敌,必然成为我们与之斗争以及直到追击致其死灭为止以从根本上将其打倒的障碍。

尽管如此,想要看到民众和自由的拥护者之类事情的人们,好像具有别的意见。与我们认为危害的预防不是过旱这一信念同样,那种所谓的自由主义者,好像持有危害的预防不是太迟这种意见。这个问题的特点是,最近《奥格斯堡报》登载的“普鲁士的共产主义”已受到某些方面的指责。虽然德国的民众还没有饥苦到英国那种程度,但与德国别的相似的理由一起,如今提出了以反对精神为其倾向的问题。根据这一讨论,是否真理,以及规定其表现是否适应时代的,不是头脑和心脏而是肠胃。与此相对,作为我们来说,相信真理无论其是否被认识都是适应时代的。并且,作为我们来说,不会等到教权制度和产业战士所表现的暴力,致使民众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被奴役。恐怕到那时,即使对作为中世纪的各种制度的国家和教会加以打击,又变得太迟了。我们,与所阐明的精神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的内在联系同样地,要打碎一切宗教的和政治的内在欺骗。

注释:

[1]原载《二十一印张》杂志第92-97页。这篇论文(Die Eine und ganze Freiheit!),是匿名发表。与前两篇论文不同,这篇论文标注的是“÷÷”的匿名符号。

[2]《圣经·旧约》“创世纪”3,19。——HS

[3]马克思也在1844年《德法年鉴》刊载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谈到“宗教是民众的鸦片”。但是,这一著名的“宗教是民众的鸦片”的理解,当时已见于赫斯的这篇论文中,以及海涅的《论路德维希·伯尔纳(Ludwig Börne)》(1840年)和费尔巴哈的《论比埃尔·培尔(Pierre Bayle)》(1838)的论著中。(cf. Edmund Silbemer: Mases Hess: Geschichte seines Lebens. Leiden, 1966. S. 125, Fussnote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3页])。

[4]参阅《圣经·旧约》“出埃及记”20: 9-10.——HS

[5]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客观精神”,§ 548.《法哲学》第三篇第三章“国家”,§ 340以下[参阅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二部分》,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页。《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351 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