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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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马克思关于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的思想


【原文出处】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原刊期号】199505


    近十年来,关于主体性思想研究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的论者以“拒斥形而上学”、“反对本体论化”为名,曲解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本体是主体性原则的客体性基础这一基本思想。这里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马克思有关主体性原则及其本体论前提的思想和论述的理解问题。本文拟就此略作一些粗略考察和研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一般说来,只能在严格的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来使用主体和客体这一对范畴,而在本体论意义上无所谓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与对立。但是,马克思也注意到了在哲学史上,“主体”这个术语又常在本体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情况。他在一般唯物主义意义上,肯定“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这一观点的同时,也从本体论意义上承认“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2]这一论断,并从“对本质(自然)的真正本体论的肯定”[3]角度,来阐明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与客体性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主体同客体相关联是一个不容否定的基本事实。因为不与主体相关联,落在主体的认识与实践活动之外的东西,作为主体的人是无法了解、认识和掌握的。而主体要认识和变革某种东西,总是要把它纳入到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结构中来。马克思注意到了哲学史上除了彻底的怀疑主义者和不可知论者之外,哲学家们都是肯定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主体同客体相关联的事实的。但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往往是从唯心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来解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比如黑格尔,就设想有一个超物质世界的“绝对精神”,作为独立自主的、绝对的主体存在。他把外部的现实世界看成是这个超现实的绝对主体的外化和实现,是由这个绝对主体生成的客体。因此,客体即主体,主体即客体。黑格尔在这里虽然肯定主客体的相关联,但这种肯定完全是建立在唯心主义本体论基础之上的。他把主体和客体都看作是绝对精神自身及其外化,绝对精神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使自己外化为客体,然后又扬弃客体返回到自身,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看,这就是作为绝对主体的绝对精神自己认识自己的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
    在黑格尔那里,主体“就是神,绝对精神,就是知道自己并且实现自己的观念。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不过成为这个隐蔽的、非现实的人和这个非现实的自然界的宾词、象征。因此,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己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把外化收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4]
    从马克思对黑格尔“神秘的主体——客体”观的揭露和批判可以看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必定有其本体论前提;而一定的本体论前提,也必然贯穿于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之中。尽管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从唯心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跟从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是大不相同的。马克思不仅注意到了“主体”这个术语在哲学史上常在本体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情况,并对他们分别作出过不同的评述。比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就提出:“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5]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是把本体(即第一实体)看作是主体,主体也就是本体。马克思还特别关注费尔巴哈在把黑格尔颠倒了的主客体或主宾词关系重新唯物地颠倒过来时说的:“思维和存在的真正关系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6]这一论断,认为费尔巴哈这里说的“主体”和“宾词”,是从唯物主义本体论意义上强调作为主体的存在是本原的,是产生思维的基质,而思维是由存在所产生的,是从属于存在的。马克思还高度评价了费尔巴哈,说他是唯一对黑格尔哲学采取真正“严肃的、批判的态度”,并在“这个领域作出了真正的发现”[7]的人。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评述霍布斯哲学观点时,同样也从唯物主义本体论意义上肯定了“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这一观点。他指出,在霍布斯那里,“物体、存在、实体是一种实在的观念。决不可以把思维同那思维着的物质分开,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8]马克思这里肯定霍布斯关于把“物质”作为“主体”,是指它是“一切变化”的基础、载体、承担者。这显然是在物质本体论意义上,把物质“主体”同“本体”、“实体”视为同一的概念,而不是指认识论意义上同客体相对的主体。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马克思在自己的论著中,有时也在“实体”、“本体”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一术语。比如,他在《资本论》的手稿中说过,“一种特殊的产品(商品)(物质)必须成为当作每一种交换价值的属性而存在的化身”,也就是“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9]。马克思这里使用的“主体”这一术语,显然是在交换价值的“属性”和货币关系的“承担者”这一作为“本体”的“实体”意义上来使用的。马克思把这种在“本体”、“实体”意义上使用的“主体”,称之为“实在主体”,并指出共基本特性是,它总是在人们的“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它“经常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10]。在马克思看来,要在认识论意义上对主体和客体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取决于一定的本体论前提,即作为“实在主体”的客观物质实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自然物质实体理解为人的“真正本体论的本质”[11],或“对本质(自然)的真正本体论的肯定”[12]。
    二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唯物主义认为,认识是人和外部世界的一种关系。人类本来也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认识作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表明统一的物质世界发生了并且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在马克思看来,物质世界中被主体现实地当作客体的事物和现象,对于认识主体来说,总是具有客观实在的优先地位。它构成认识主体性的对象性前提和客体性基础。这种客体性基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人本身,是物质自然界长期发展和分化的结果,是从物质自然界一般生命过程这一自然史前提演化发展而来的。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物。人作为自然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13]这一方面表明人是物质自然界的一部分,他的身体和器官,存在于他身上的自然力、生命力和生命过程,都属于物质自然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另一方面表明,人的存在和活动依赖于其他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外界自然物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14]正因为如此,作为主体的人才有可能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实体,并以一种“有生命力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自己的对象发生对象性的相互作用,“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5];同时,在自己的头脑中反映对象,从而成为具有认识功能并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物质承担者。这也就是说,人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主体,首先必须是有生命、有人身的“现实主体”,而被当作主体的现实的人本身必须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的、具备并赋有对象性的即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16]这是人能够成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一个自然物质前提。
    其次,根据一般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物质自然界是本原的本体论前提,从而在认识论上肯定作为现实主体的人的物质实体性,就必须同时肯定物质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是认识的真正现实的客体。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7]。这也就是说,从认识发生的必然性和实现基础来看,不仅必须有认识的客体,而且认识的客体必须是物质世界中确实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或可能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必须肯定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和现象,具有一种客观实在性和先在性。人们的认识活动并不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心独白”,而是作为主体的人同外部世界的一种“对话”。因此,马克思认为,作为现实主体的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纯粹自我的意识的活动中,凭空设定客体和生成客体。只有在物质自然界“优先存在”的绝对前提下,主体才能作为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设定客体,并创造体现自己本质力量,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18]的客体。马克思说:“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因为“对象性的存在物是进行对象性活动的,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进行对象性的活动。它所以能够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身就是自然界。”[19]马克思还一再强调:“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20]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而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在马克思看来,不仅改造物质世界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只有“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21],而且就是在改变物质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22]。这就充分表明,只有那些确实客观存在着的物质世界的事物或现象,才能成为现实主体的认识和实践的客体。现实客体的确立,必须以物质、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和先在性为对象性前提。
    第三,外部物质世界的先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认识和实践客体得以形成的前提,但它并不等于就是现实的客体本身。为此,马克思特别强调,我们跟旧唯物主义不同,不能自然主义地从纯自然的意义上,从单纯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客体,而应“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即从“为我而存在”的角度和意义上,从与主体发生一定的“对象性关系”方面去理解客体。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并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23]只有对于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来说,世界上才存在自觉发生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也就是作为现实主体的人为了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并从这一需要和利益出发,有意识地认识对象,改造对象并使对象在对人有用的形式上为人所支配的关系。人与对象的这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表明,对于从事具体的历史活动的现实主体的人来说,并不是抽象地把整个物质世界当作自己认识和实践的现实客体的,而只能是物质世界中同主体现实的需要、活动和本质力量相适应的,因而对主体有现实意义(即对人有用或有利的形式上能为人所支配和占有)的那一部分客观事物。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被确定地和现实地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结构,为主体对象性活动所指向,同主体一起构成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两极,与主体发生“为我而存在”的对象性关系的外界客观事物,才能成为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现实客体。
    三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看来,那些外在于主体的客体事物,之所以能够被纳入主体的对象性活动的结构,同主体发生“为我而存在”的对象性关系,从而成为现实的客体,这首先取决于这些事物是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存在,它的客观实在性是它能够成为现实客体的首要前提。如果它们不是客观存在而是“无”,就难以设想作为主体的人能把“无”当作不可能成为对象性活动的客体。然而,一种客观事物之所以能够成为对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有现实意义的客体,并不仅仅取决于它的客观存在,同时还要由主体方面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及其活动所及的程度和范围来决定。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论述。他指出:
    “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
    “……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24]
    马克思这段论述表明,外部客观存在的事物之所以能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是由该事物的性质及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本质力量的性质两个方面的具体关系来规定的。而且由于外部事物及其属性本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要使之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更主要地是要取决于主体的本质力量、主体能力及其活动所及的程度和范围。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强调说:“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25]这就是说,要把物的属性同人的需要和本性联系起来,使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然后才能够通过实践按人的需要、适合人的本性,从对人有用的形式上实际地掌握和占有某物,即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而是一切都取决于主体的本质力量,取决于主体的现实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在马克思看来,一种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意义,并实际地成为主体对象性活动的现实客体,首先取决于这一事物的有用性,取决于这一事物的属性有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价值。然而,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属性,决不会自然而然地满足人的需要,它也并不是按某种预定目的而注定地会成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客体,不会因其自然存在而必然地就会成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客体。因此,作为现实主体的人,只有站在主体的地位,按照自己的目的,根据已有的现实的本质力量,通过能动的活动,才能使客观事物成为对自己有意义的客体。如果人的本质力量还没有达到发现和认识客观事物有用性的程度,也没有达到发现和实际地掌握关于它的使用方式的程度,因而还没有力量把它纳入自己的对象性活动的结构,这种事物就还不是主体对象化活动的现实客体,它就还是一种“自在之物”。当然,尽管这种自在之物还没有同主体发生对象性关系,还没有成为现实的客体,但它的属性依然是在主体之外客观地存在着。因此,马克思说:“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存着。”[26]
    总而言之,马克思认为,当我们从认识论意义上考察作为主体对象性活动的现实客体时,我们首先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前提,肯定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和现象具有一种预先存在的优先地位。然而,我们又不能片面地停留于这一优先地位上,而必须进一步考察作为主体的人是如何按照自己的需要,本性和本质力量,并通过实践和认识活动,充分利用外部自然界自身的这种优先地位,使自然界的某些事物优先地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为我而存在”的现实客体。这样的现实客体就不仅以其客观实在性的优先地位,成为主体对象性活动的前提和客体性基础;而且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能动活动的实现和确证。马克思正是在个意义上强调,问题不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还在于改变世界,创造适合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对象世界。并着重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27]可以说,马克思这一论断,已经内在地包蕴着对现存世界和现成事物的预先存在与优先地位的认可和肯定。
    注:
    [1][10][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104、88页。
    [2][8][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4、164、58页。
    [3][4][7][12][13][14][15][16][18][19][20][24][25]《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132、114、107、124、124、124、123、124、125、49、82、81页。
    [5]《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卷,第6页。
    [6]《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1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2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56页。
    [22]《资本论》第1卷,第57页。
    [23][26][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5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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