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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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殊同 | 抽象劳动与社会中介

本文选自[]莫伊舍·普殊同《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康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

莫伊舍·普殊同(Moishe Postone, 19422018),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博士,长期执教于芝加哥大学历史系,并任托马斯·E.唐纳利讲席教授。此外,他曾任芝加哥当代理论中心联合主任之一、犹太研究中心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学理论》《历史与记忆》《星座:批判与民主理论国际期刊》《哲学与地理》和《历史唯物主义》等多家重要学术期刊的编委。普殊同的主要工作集中于对1920世纪欧洲思想史与批判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现代反犹主义以及战后德国的记忆与认同问题的批判与研究。


我们应当开始将马克思笔下的商品、价值、抽象劳动这些彼此关联的范畴当作一种特定的社会依赖形式来理解。(而非以某些宽泛的问题为起点譬如,市场交换的规则是依赖于对象化劳动的相对价值量,还是关于有用性的考量,抑或其他要素。由此,我们的路径避免了将马克思的范畴过于狭隘地处理为政治经济学范畴,后者把他所试图解释的东西当成了自身的前提。)①一个以商品作为产品的一般形式,因而以价值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的社会,具有一种独特的社会关联形式——人们并不消费他们自己的产品,他们生产并交换商品,以获得其他商品:

要成为商品,产品就不应作为生产者自己直接的生存资料来生产。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全部产品或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会发生。

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种新的社会关联形式,它缓慢、自发、偶然地出现在历史上。然而,一旦以这一新的关联形式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得到充分发展(它发生在劳动力本身成为商品时),它就获得了一种必然的、系统性的性质;它逐渐瓦解、吸收、取代其他的社会形式,并扩张至全球。我所要分析的,正是这种关联形式的性质及其建构原理。在考察这一独特的关联形式以及劳动在它的建构中所扮演的独特角色时,我将阐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最抽象的规定。一旦认识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特有的财富形式、劳动形式、社会关系形式的最初规定,我就能够澄清他关于抽象社会统治的观念:我将分析这些形式如何以一种准客观的方式与个人相遇,如何导致了一种独特的生产方式以及一种内在的社会动力。②

在商品性社会中,个人的对象化劳动是人们获取他人所生产的产品的方式,人们为了获取其他产品而劳动。一个人的产品对他人而言就是一件货物,一个使用价值;对生产者来说,它是获取他人劳动产品的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产品才成为商品:它同时是他人的使用价值和生产者的交换方式。这标志着一个人的劳动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一种为他人生产特殊货品的独特的劳动;而在另一方面,劳动独立于其特定内容,成为生产者获取他人产品的手段。换句话说,劳动成为商品性社会特有的获取物品的方式;生产者的劳动的独特性,相对于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产品而言,是抽象的。一个人所花费的劳动的独特性质,与通过这一劳动所获得的产品的独特性质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关系。

这截然不同于下面这种社会形态:其中,商品生产与交换并未主宰一切,对劳动及其产品的社会分配,还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如风俗习惯、传统纽带、公开的权力关系,或是有意识的决定。③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由公开的社会关系所分配。而在一个以商品形式的普遍性为特征的社会中,个人并不借由公开的社会关系的中介来获取他人生产的货品。相反,劳动本身——不论是直接地还是以产品形式出现——取代了这些关系,变成了获取他人产品的“客观的”手段。劳动本身构成了一种社会中介,取代了公开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一种新的关系形式登上了舞台:没有人消费自己所生产的东西,相反,每个人自己的劳动或劳动产品成为获取他人产品的必要形式。为了成为这样一种形式,劳动及其产品事实上取代了公开社会关系的这部分作用。因此,商品性劳动不再为公开的或“可见的”社会关系所中介,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它为其自身所建构的一系列结构所中介。在资本主义中,劳动及其产品中介了自身,它们社会地自我中介着。这一社会中介形式是独一无二的: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中,它有效地将资本主义社会与其他所有现存的社会生活形式区分开来,因此,相对于前者,后者可以被视为拥有了一种共通的性质——它们可以被认为是“非资本主义的”,不论它们彼此之间有什么差异。

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资本主义劳动可以被视为一种以特定方式对物质进行转化的有目的的活动——它被马克思称为“具体劳动”。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所具有的功能被他称为“抽象劳动”。所有社会中都有那种被我们视为劳动的东西(尽管它们并非都以具体劳动这一范畴所指代的那种一般的“世俗”形式所出现),但抽象劳动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因此,它需要更为详尽的考察。我已经清楚地指出,抽象劳动的范畴既不指向一种独特的劳动类型,也不指向一般的具体劳动;相反,它除了作为一种生产活动所具有的“普通的”社会功能外,还表达了资本主义劳动特有的一种社会功能。

当然,一切社会形态中的劳动都具有社会性,但正如我在第二章中指出的,仅仅考虑它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无法充分把握它的社会性质的。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行为之所以是社会的,是因为它们内嵌于公开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这一网络是这些社会的结构性原理,各种劳动都借由这些社会关系而获得其社会性。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立场上,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关系可以被描述为个人的、社会公开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关系(这些性质根据社会群体、社会地位等的不同而不同)。由此,劳动行为被规定为社会公开的、具有特定性质的行为;社会关系,也即劳动所处的语境,赋予了各种劳动以意义。

在资本主义中,劳动自身构成了一种社会中介,取代了上述关系网络。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性质并非由公开的社会网络所赋予;相反,由于劳动中介自身,它便既建构了一种社会结构以取代公开的社会关系系统,又为自身赋予了社会性。这一自反性的能力既规定了劳动自我中介的社会性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又规定了这一社会中介所结构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独特性质。我将表明,资本主义劳动的自我奠基的能力赋予了劳动、劳动产品以及它所建构的社会关系以一种“客观的”性质。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资本主义劳动的社会性,都被劳动的社会功能所规定,这一功能取代了公开社会关系的作用。换句话说,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劳动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使得在资本主义中的劳动得以为其自身的社会属性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劳动变成了其自身的社会基础。

劳动在构成一种自我奠基性的社会中介的同时,也构成了一种独特类型的社会整体——一种整体性。要阐明整体性这一范畴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普遍性形式,就需要思考与商品形式相关那种一般性。每一个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既是独特的使用价值,又具有社会中介的功能。商品的社会中介功能独立于其特定的物质形式,这对所有商品而言都是如此。在这意义上,一双鞋与一袋土豆是一样的。因此,每一件商品既是特殊的(作为使用价值),又是普遍的(作为社会中介)。劳动及其产品是非中介的,它们的社会属性与社会意义由直接社会关系所赋予,因此,它们具有了两个维度:它们既具有质的特殊性,同时又具有一种内在的普遍维度。这一二重性与如下状况相呼应:劳动(或它的产品)由于其质的特殊性而被购买,却作为一种普遍手段而被出售。因而,商品性劳动既是特殊的(作为具体劳动,一种创造特殊使用价值的特定活动),又是社会普遍的(作为抽象劳动,一种获取他人货品的手段)。

对资本主义劳动的二重性的这一初步规定不应脱离其语境来理解,好像所有具体劳动形式都是普遍的劳动形式。这种说法不具有分析性,因为它可以用来指代一切社会中的劳动行为,甚至是那些商品生产仅仅具有边缘意义的社会。总之,所有的劳动形式都是一样的:因为它们都是劳动。但是,这种含糊的阐释未能也不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因为对马克思来说,抽象劳动与价值正是为这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赋予资本主义劳动以普遍性的不仅仅是以下这样的老生常谈,即它是各种特定工作形式的共同名称;而且,正是劳动的社会功能赋予了它以普遍性。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劳动从其产品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由此,也从其自身的具体形式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抽象劳动的范畴表达了这一真实的社会抽象过程,它并非简单地基于一种概念的抽象过程。作为一种构成了社会中介的实践,劳动即是劳动一般。此外,在我们所处理的社会中,商品形式已经被普遍化了,因此,它具有社会规定性;所有生产者的劳动都成为获取他人产品的手段。因此,“劳动一般”以一种社会普遍的方式成为了一种中介行为。然而,劳动,作为抽象劳动,不仅因为它在所有生产者间建构了一种中介而是社会普遍的,同时这一中介的性质也是社会普遍的。

对此需要做进一步的阐述。所有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归总在一起,是各种具体劳动的集合;其中每一种都是整体的一个特殊部分。同样,它们的产品也以使用价值的形式,显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与此同时,它们所有的劳动都构成了社会中介;但是,因为每一个单独的劳动都和其他劳动一样,具有同一种社会中介功能,它们的抽象劳动归总在一起,没有构成庞大的各种抽象劳动的堆积,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中介——换句话说,即社会整体抽象劳动。它们的产品因此构成了一种社会整体中介——价值。这一中介之所以是普遍的,不仅因为它联结起了所有生产者,更因为它的性质是普遍的——抽象于所有的物质特殊性以及所有的公开社会特性。因此,这一中介在个人层面和社会整体层面上都具有同样的普遍性。从社会整体的视野来看,个人的具体劳动是特殊的,是一个异质性整体的一部分;然而,作为抽象劳动,它是一个均质的、普遍的社会中介的个体化环节,这一中介建构了一种社会整体性。④这一具体与抽象的二重性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特有的。

在证明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区别之后,现在我可以修正我在前文中关于劳动一般的论述了,我将指出,社会关系的商品形式建构了具体与抽象这一二重性,它构成了两种不同的普遍性。我已经勾勒了抽象普遍维度的性质,它根源于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功能:一切形式的劳动与劳动产品都被等价起来了。然而,劳动的这一社会功能同时在特殊的劳动与劳动产品间建立了另一种普遍性形式——它将它们都归类为劳动与劳动产品。因为任何一种特殊劳动都能起到抽象劳动的作用,任何劳动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因此,那些在其他社会中未必会被归入同一类别的活动与产品,在资本主义中被归为同一类别,成为(具体)劳动的各种变体或是特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由抽象劳动所历史地建构的抽象普遍性同样将“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打造成了普遍范畴;但是,构成这一普遍性的,是一个异质的整体,由特殊性构成,而非一种均质的整体性。在思考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地建构起来的普遍性形式与特殊性形式的辩证法时,我们必须牢记这两种形式的普遍性,即整体性与整体之间的差别。

社会并不简单地是个人的集合,它是由社会关系构成的。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是这样一种看法,即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关系,与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公开的社会关系形式——如亲缘关系、个人关系或直接统治关系——截然不同。后一类关系不仅是社会公开的,它们还具有质的特殊性;在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底下,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抽象的、均质的关系。

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状况与此不同。公开的与直接的社会关系确实依旧存在,但资本主义社会在根本上是由一种新的、深层的社会关联形式所结构的,这种形式无法被充分地把握为公开的人与群体(包括阶级)之间的社会关系。⑤马克思的理论当然包括了对阶级剥削与统治的分析,但它也超越了对资本主义中不平等的财富与权力分配的考察,并试图去把握其社会机理,其独特的财富形式,及其内在的统治形式的本质。

对马克思而言,这一社会结构之所以如此独特,正是因为它是由劳动、由资本主义劳动的历史特殊性所建构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仅仅以劳动为中介而存在。由于劳动是一种必然将自身对象化为产品的活动,商品性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功能便不可避免地与这一对象化行为交织在一起:商品性劳动一面将自己作为具体劳动对象化为特定使用价值,一面将自身作为抽象劳动对象化为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那里,现代社会或曰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志之一是:由于作为这一社会的本质特征的社会关系是由劳动所建构的,这些社会关系便只能以对象化的形式存在。它们具有一种独特的客观性与形式性,它们不是公开的社会关系,它们的特点在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均质普遍的一个整体化的二律背反式二重性。商品性劳动所建构的社会关系并不以一种社会公开的方式将人们彼此联结;相反,劳动建构了一个客观化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具有一种表面的非社会的、客观的性质;同时,如我们所见,它不同于并对立于个人及其直接关系的社会总和。因为资本主义形态特有的社会领域是客观化的,它便无法依据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得到充分的把握。与对象化在商品中的两种劳动形式相呼应的,是两种社会财富形式:价值与物质财富。物质财富是产品及其量与质的一种功能。作为一种财富形式,它是各种类型的劳动的对象化表达,也是活跃的人与自然之关系的表达。然而,究其本身而言,它既未建构人们之间的关系,亦未规定其自身的分配。因此,物质财富作为一种支配性的社会财富形式而存在,便意味着中介了它的那些公开的社会关系形式的存在。

另一方面,价值是客观化的抽象劳动。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它是一种自我分配的财富形式:商品的分配又似乎受到内在于它本身的东西——价值——的影响。由是,价值是一个中介范畴:它既是一种历史特定的、自我分配的财富形式,又是一种客观化的、自我中介的社会关系形式。如我们所见,价值的量与物质财富的量截然不同。此外,如上所述,价值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范畴:商品的价值是客观化的普遍社会中介的一个个体化环节。由于它以客观化的形式存在,这一社会中介便具有一种客观性,它不是社会公开的,抽象于所有特殊性,同时,它也独立于直接的人际关系。作为社会中介的劳动带来了一种社会纽带,由于它们的性质,它们并不依赖于直接社会关系,相反,它们可以隔着空间与时间的距离而发挥作用。作为抽象劳动的客观化形式,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本质范畴。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商品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因此,它是资本主义劳动的二重性的物质客观化——它既是具体劳动,又是一种社会中介活动。它是资本主义的根本结构性原理,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这二者的客观化形式。商品既是产品,又是一种社会中介。它不是一种具有价值的使用价值,相反,作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物质客观化,它是一种作为价值的使用价值,因此,它具有交换价值。劳动形式及其产品中的实体维度与抽象维度的这种同步性,是资本主义的各种二律背反性对立的基础,同时,我将表明,它也是其辩证性及其根本的矛盾性的基础。商品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有质的特殊性又有量的普遍均质性。由于这种两面性,商品成为资本主义根本性质的最基本表达。作为一个对象,商品拥有一种物质形式;作为一种社会中介,它是一种社会形式。

在考量了马克思的批判范畴的最初规定后应当指出,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商品、价值、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并未在“微观”层面的考察和“宏观”层面的考察间做出截然的区分,相反,它在社会整体的层面上分析结构化的实践形式。对资本主义特有的根本社会中介形式的这一社会分析层面,引出了一种关于主体性形式的社会历史理论。这一理论是一种非功能主义理论,它并不试图仅仅将思想建立在社会地位或社会利益之上。相反,它对思想,或更广义地说,对主体性的分析所依据的,是社会中介的历史特定形式,也即它依据的是构成了社会世界的日常生活实践的特定结构形式。⑥在这一框架内,即使是像哲学这样看似远离直接社会生活的思想形式,也能被分析为一种社会地、历史地建构起来的形式—因为这一思想模式本身可以依据历史特定的社会形式来理解。

我已经指出,马克思展开其批判理论诸范畴的方式,可以被视为一种元评论,其对象则是普遍的哲学思想的社会建构,尤其是黑格尔的哲学。对黑格尔来说,绝对精神,即主—客范畴的整体性,为自身奠定基础。作为“主体”这一自我运动的“实体”,它既是一种自因(causasui),又是自身发展的终点。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证明,商品性社会的内在形式为下述这些观念建构了社会语境:它们包括本质与表现的差异、实体这一哲学概念、主客二元论、整体性的概念,以及在资本范畴的逻辑层面,包括了主—客同一体的辩证展开。⑦他对资本主义劳动的二重性——它既是生产活动又是社会中介——的分析,使他得以将这一劳动理解为一种非形而上学的、历史特殊的“自因”。因为这种劳动中介自身,为自身(社会地)奠定基础,因此,它在哲学意义上便具有“实体”性。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明确地将抽象人类劳动的范畴与“实体”这一哲学术语相连,它表达了由劳动所建构的一种社会整体性。社会形式之所以是整体性的,是因为它不是各种特殊性的集合,相反,它是由一种以其自身为基础的普遍的、均质的“实体”所建构的。由于整体性为自己奠定基础,自我中介,并且是客观化的,它便以一种准独立的方式存在。我将表明,在资本范畴的逻辑层面上,这一整体性是具体的、自我运动的。如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活形式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也即绝对主体的那些性质。

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以一种哲学的方式来处理社会范畴;相反,他依据他所分析的社会形式的独特性质来处理哲学范畴。依此路径,社会范畴的性质以一种实体化的形式被表达为哲学范畴。譬如说,他对资本主义劳动二重性的分析,隐含地将自因性当成了一种历史特殊的社会形式,而非绝对精神的特性。这提示了一种对传统哲学思想——它要求将自因性原理作为其出发点——的历史阐释。马克思的范畴,和黑格尔的范畴一样,依据一种主—客同一体的展开来把握主体与客体的建构。不过,在马克思的路径中,这一同一体是被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范畴性形式所规定的,这些形式根源于商品性劳动的二重性。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试图用他的整体性这一概念来把握的东西,并不是绝对的与永恒的,而是历史规定的。自因并不真实存在,它是社会的;同时,它也并非其自身发展的真正终点。这就是说,并不存在一个终点:克服资本主义意味着废除——而非实现——“实体”,废除劳动在建构社会中介时的作用,以及废除整体性。

总结一下:在马克思的成熟期著作中,劳动位于社会生活的核心这一观念,并不简单地意指物质生产总是社会生活的前提这一事实。它同时意味着,如果将生产仅仅理解为物品的生产,那么生产并不是资本主义文明的历史特殊规定性领域。一般地说,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不应仅仅依据人与自然间的物质变换来理解。在劳动作用下的人与自然的“新陈代谢”当然是任何社会中的生存前提,但是,一个社会同时也被其社会关系的性质所规定。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特质正在于这一事实:它的根本社会关系是由劳动所建构的。资本主义劳动不仅将自身对象化为物质产品——一切社会形态都是如此,同时,它也将自身对象化为客观化的社会关系。借由这一二重性,它将客观的、准自然的社会领域建构为一种整体,这一整体无法被简化为直接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我们也看到,它对立于作为一个抽象他者的个人与群体的集合。换句话说,商品性劳动的二重性是这样的:资本主义劳动领域中介着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其他社会形态中以公开社会互动领域的方式而存在。由此,它建构了一个准客观的社会领域。它的二重性表明,资本主义劳动具有一种为其他形态中的劳动所没有的社会综合性质。⑧劳动本身并不建构社会;然而,资本主义劳动才真正建构了这一社会。


注释

①在某种层面上,马克思的理论试图分析的是一个以产品的普遍可交换性为特征的社会底层的结构基础——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货物以及人与货物的关系,都已经是“世俗的”;也就是说,不同于许多“传统的”社会,所有的货物都被视作“对象”,人们在理论上可以在所有的货物中进行选择。这样一种理论与市场交换论有根本的不同,后者,不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均衡理论,都以一种背景条件为前提,而这一前提正是马克思对商品的分析试图解释的。此外,我们看到,马克思对商品的分析意在为阐明资本的性质提供基础——也就是说,他的理论试图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动力。我将说明,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动力根植于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辩证法,它无法被仅仅关注市场交换的理论所把握。

②黛安娜·埃尔森同样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对象是劳动,同时,借由他的抽象劳动的范畴,马克思试图分析社会形态的基础,而在这一社会形态中,生产过程主宰了人,而非相反。然而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她并未质疑对资本主义基本社会关系的传统理解。见Diane Elson, The Value Theory of Labour, in Elson ed., Value: The Representation of Labour in Capitalism (London,1979), pp.115-180

③卡尔·波兰尼同样强调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独特性:在其他社会中,经济内嵌于社会关系,而在现代资本主义中,社会关系内嵌于经济体系。见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and Toronto, 1944), p.57。然而,波兰尼的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于市场。他认为,完全发展的资本主义的标志是,它是建立在一个幻觉上的:人类劳动、土地和货币被当作商品对待,但它们并不是商品(p.72)。由此,他提出,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存在,多少是一种社会“自然”现象。这种常见的理解与马克思的不同,对马克思来说,没有什么东西“自然地”是商品;同时,商品的范畴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历史特殊形式,而非物品、人或是货币。事实上,这一社会关系形式首要地指代一种历史特定的社会劳动形式。波兰尼隐含的社会本体论,及其对市场的排他性关注,使焦点偏离了对“客观的”社会关系形式,以及对资本主义特有的内在历史动力的思考。

④应当指出,与萨特的阐释相对立,这一阐释并不本体论地确立“环节”和“整体性”的概念。一般而言,它并不主张整体应被把握为存在于其诸部分之中。见Jean-Paul Sartre, Critique of Dialectical Reason (London, 1976), p.45。然而,与阿尔都塞不同,这一阐释也不本体论地拒绝这些概念。见Louis Althusser, For Marx (New York, 1970), pp.202-204。相反,它认为环节与整体性的关系是历史地建构的。是社会形式的独特属性的结果:马克思以价值,抽象劳动、商品与资本的范畴对这些形式进行了分析。

⑤尽管阶级分析对马克思的批判计划来说依旧是基础的,然而,对作为社会形式的价值、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分析,却无法通过阶级范畴得到充分把握。局限于阶级考量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将会导致对马克思的批判的社会学还原。

⑥依据马克思的理论,社会实践的特定结构化形式建构了现代社会生活。在本书中,我将开始勾勒这一理论的主体性维度的各个方面,但是,我将不会讨论语言在主体性的社会建构中所扮演的可能角色——不论是以(萨丕尔—沃尔夫的)语言相对性假说的形式,还是话语理论。关于将具有文化特殊性的思想形式与语言形式联系起来的尝试,见Edward Sapir, Language (New York, 1921)Benjamin L. Whorf, Language, Thought and Reality (Cambridge, Mass,1956)。语言并不简单地传达事先存在的思想,而是共同规定了主体性,这一理念只有在如下基础上才能和社会与历史分析联系起来:语言与社会的理论引入这一中介的方式,正是它们理解它们的对象的方式。我在这里的首要目的,是阐明一种社会理论路径,它关注社会中介形式,而非社会群体、物质利益及其他。这样一种路径将作为一个起点,来思考现代世界的社会与文化的关系,这一思考将超越唯物论与唯心论的传统对立——这一对立被描述为经济学或社会学的社会理论与观念论的话语和语言理论之间的对立。由此产生的社会理论,与更为传统的“唯物论”路径相比,将具有更为内在的能力,来处理语言学导向的理论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它也内在地要求关于语言与主体性之关系的理论能意识到,并且能够内在地处理历史特殊性的问题和大规模持久性的社会转型的问题。

⑦哲学在希腊的兴起,在阿尔弗雷德·索恩-雷特尔等人看来,关联着公元前6至前5世纪铸币制度的发展和商品形式的扩张。见Alfred Sohn-Rethel, Geistige und korperliche Arbeit (Frankfurt, 1972); George Thomson, The First Philosophers (London, 1955)以及R.W.Muller, Geld und Geist (Frankfurt, 1977)。索恩-雷特尔著作的英文修订本,见Intellectual and Manual Labour: A Critique of Epistemology, trans. Martin Sohn-Rethel (Atlantic Highlands, N.J., 1978)。但是,索恩-雷特尔并未区分如下两种情况:第一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阿提卡,商品生产已经广为流传,但绝非支配性的生产形式;第二是资本主义,其中商品形式统治一切。因此,他未能如卢卡奇所强调的那样,在希腊哲学与现代理性主义间做出社会区分。在卢卡奇看来,前者“对物化(这一普遍存在形式)的某些方面井不陌生[但从未经历过这些];它一脚跨入了物化世界,而另一只脚依旧留在‘自然的'社会中”。后者的特征是“它日益坚定地认为,它已经发现了联结起一切人类所遇到的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原理”(History and Class Consciousness, trans. Rodney Livingstone [London, 1971], pp.111,113)。然而,由于他关于“劳动”的假定,以及他对总体性的肯定,卢卡奇自己对资本主义时代的认识也井不足够具有历史性:他的分析未能指出,黑格尔的世界精神的辩证展开这一理念是对资本主义时代的表达;相反,他将其阐释为一种超越了资本主义的思想形式的观念论版本。

⑧我将进一步阐明,对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二重性的分析表明,在由哈贝马斯的《知识与人类旨趣》(trans. Jeremy Shapiro  [Boston, 1971])一书引发的辩论中的两种立场——劳动这一社会范畴是否具有足够的综合程度,来满足马克思对它的所有要求,或者说,概念上,劳动的领域是否需要辅之以一个互动的领域——都以一种不加区分的超历史方式,将劳动处理为“劳动”,而非如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分析的那样,依据资本主义劳动的特殊的、历史独特的综合性结构来处理劳动。

为方便读者阅读,部分引文注释已省去,具体内容请参考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