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的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
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
——何谓社会主义
作者简介:平田清明(kiyoaki hirata)(1922-1995),日本经济学家。专业方向为经济史、马克思经济学。京都大学名誉教授、经济学博士。原经济理论学会全国干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市民社会论。
运用上文重新获得的基础视角与基础范畴来展望世界史的未来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而这个崭新的社会主义认识的获得,实在是有些迟。这是一个本该用来指导现实社会主义建设全局的认识。当然,责任并不仅在于社会主义的现实领袖,从事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学者们同样也难辞其咎。
这些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学者们,没有能够看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绘的社会主义形态。不仅是我在上文曾引用的《资本论》第一卷末尾对社会主义的定义,甚至《资本论》首篇商品论中对社会主义的定义也经常被忽视。

“社会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从事劳动活动,若干独立的个体劳动力自觉地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劳动力”(《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社会主义给出的第一个定义。想必本文的读者对于这一定义的深刻理论意义应该深有感触。拥有孤立分散的生产资料的若干独立个体无意识形成的近代市民社会、形式上的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集合外化=异化为商品集合的社会、个体劳动是私人劳动而非社会劳动的社会——在对上述社会进行批判性考察时自然而然浮现出的未来像,便是上文所引述的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定义。
社会主义社会,是劳动者从资本家私人所有中夺回自身所有的过程,是劳动者真正夺回自由、平等的过程。这一争夺的过程,是劳动个体在自发的意志下、在阶级团结的社会纽带下进行的人类活动的过程。一旦获得了政治权力,便凭借这股政治权力,将生产资料这一资本家时代中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物转化为劳动者的共同所有物,劳动者彼此独立的活动自觉转化为社会的活动,——这便是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实际上是劳动者真正实现个体所有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对近代市民社会的批判的基础之上形成起来的,社会主义,赋予了因资本家私人所有导致形式化的市民社会以真实的内涵。这也再次论证了我们在上一章节中提到的社会主义一般认识。
社会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社会主义,并不是单纯的市民社会。非但如此,社会主义从开始之初就带有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且向着先进的共产主义不断自我发展。

在这里,针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特征问题,我们将结合其阶段规定重新进行考察,并从新的视角来分析其中不得不提到的国家问题。
1. 提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阶段性差别,一般会理解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一分配方式上的差异。但是,如果仅仅将讨论停留在分配方式上,那就大错特错了。生活资料的分配,是各种生产条件的所有与分配的结果,后者体现了生产方式的特质。如果采用《资本论》商品论篇中提出的概念来解释,那么就是分配方式由社会生产有机体的结构与生产者的社会发展程度所决定。
那么,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不同,是否生产方式也有所差异呢?让我们抛开遮蔽我们视野的具体的制约,单纯将问题从理论层面来考察,答案就非常清晰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来讲是没有差异的。生产资料为共同所有,个体的劳动直接构成社会劳动,社会总产品归共同联合体(association,工人合作社)所有。
但是,两者是否真正完全一致,不存在丝毫差异呢?同一个生产方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表现出的基本形态,是由该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因此,显然会有所差异。“资本家生产方式的基本形态”是资本家的协作。我们所了解的资本家协作的阶段形态,主要有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等等。而在当今社会主义阶段,共同体(collective)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就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分工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协作。与此相对,共产主义阶段生产方式的基本形态是建立在“扬弃分工”基础上的协作。两种基本形态的差异,虽然说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来,但并非绝对静止的。不仅如此,建立在社会主义分工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协作,随着自身的发展,逐渐扬弃分工,人的活动成为共同的活动。其结果是,现今我们区别于生活的、称之为劳动的人类活动,将不再是游离于生活的劳动。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劳动的扬弃”正是揭示共产主义阶段特征的第一概念。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阶段性差异,可以从概念上加以界定。然而,从现实的人类历史的形成过程上来看,后者是前者无穷发展后的最终结果。因此,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发展,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概念上来看不存在引发质的断裂的革命。
当然,除了上文所述差异之外,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在概念上还存在着若干其他差异,但是,无论何种差异,可以说都是由上文所述“生产方式的基本形态”派生出来的。关于这一问题,在讨论当前社会主义问题时将详细展开阐述。
2. 社会主义,首先是贯彻“不劳动者不得食”原则的劳动者的社会。顾名思义,这一原则意味着消灭不劳动的寄生的所有者。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这一原则制约下的社会中,劳动者如果不进行劳动行为将无法生存。作为劳动者的个体,获得生活资料的同时,也产生了个人的紧张以及与他人的对立。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财富的绝对量被局限在某一程度(生产力水平的局限性)。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结构特征,首先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分工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协作。随着协作生产力的发展,无论是工场内分工还是社会分工,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扩展与深化。因此,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精神劳动与肉体劳动、管理劳动与作业劳动之间的区别仍然存在。不仅如此,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分工也逐渐形成。在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和不断丰富的社会财富的客观保障下,生产者自身产生接受教育的需求,社会的各种研究、教育机构开始为生产者所利用,劳动形式开始发生主体性的转变,因而分工并不如资本主义时期般深入。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扬弃分工(生产力结构的分工性)。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分工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与交往是相分离的。当然,这种分离最终会完成体制上的统一,但是,促成生产与交往相统一的中介,即计划立案、生产条件的分配、运输、所得的分配等过程,都是相对独立的,其本身就带来了分工的扩大(社会主义生产有机体的交往性)。
基于上述动量的制约,社会主义社会首先必须针对实现人类欲望的诸多劳动机能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因此,首先需要为社会主义共同劳动中生产者的个体承担制定一个度量的标准。此外,在总产品中各生产者应该领取的个体份额也应当有一个具体的计量标准。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对各种劳动机能进行有计划的分配,无论是生产还是分配,都只能以当前劳动时间为标准。而这里的劳动时间有其特定的意义。马克思在阐述自由人的联合体时,表述如下: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时间具有双重作用。其一,对劳动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分配,规定了实现各种欲望的劳动机能的正确比率。其二,劳动时间同时又成为共同劳动中生产者个体分担的度量标准,以及共同产品中个体消耗所对应的生产者个体份额的分配尺度”。(作为标准=尺度的劳动时间)

从以上提出的四大要素,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旧社会母胎中带出的母斑”(《哥达纲领批判》),指的正是这层意思。特别需要提出的一点是,劳动时间成为度量尺度,其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思想问题。下文将就这一要点展开阐述。
3. 在讨论劳动时间成为度量尺度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在讨论世界史认识的崭新视角时提到的“个体”、“个体劳动”等概念。当然,对于那些目光仅仅局限在布尔乔亚社会中的私有问题上的人而言,理解这些范畴固然有些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回顾一下上述范畴。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来就具有“类”的本质,个体本身是不可比较的。换句话讲,人的本身就具有个体存在价值,不需要由任何外部标准来赋予其存在的意义。同样,个体的活动也是具体形式的人类活动,不需要依赖于任何外部价值尺度。尽管如此,正如前文所述,在近代市民社会与资本家社会中,个体、个体的活动被看作是完全私人的东西,因此,个体、个体活动的类本质被异化,社会尺度从外部被强加进来。正是由于个体劳动被认作私人劳动,因而私人劳动的社会意义,只有在生产商品价值这一抽象层面上才可能体现出来。同样,正是由于个体被看作私人,因而私人的社会意义,只有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及其所有者这一抽象层面上才能得到体现。此时,用以衡量价值的内在尺度为劳动时间,直接的外部价值尺度为货币。
在资本家社会内部,劳动时间以肉眼无法看到的形式在发挥着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继承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这一价值尺度。两者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将其直接认作外部尺度。社会主义社会扬弃了布尔乔亚社会中的私有特征,因此,扬弃了货币的拜物教性,货币只是劳动时间这一度量标准的符号而已。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获得了适用于不可比较的个体活动的外部标准,由此,不可比较的个体活动也成为可以进行比较的劳动。其结果是,一方面保留了市民的非人性,另一方面也彻底利用了市民的合理性。如上文所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诸多动量,因此必须坚持将人“仅仅看作劳动者”,必须依靠用以衡量生产的劳动时间尺度以及劳动时间度量标准的货币符号,利用这些基准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考量,按照其社会贡献度,分配相应的生活资料。
在上述生产与分配的度量标准下,支付劳动个体相应的劳动所得时会出现高低之分,由于劳动熟练能力与强度的不同会出现差异。劳动个体的个体所有,也有可能存在不平等。因此,社会主义的劳动权利,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权利。但是,只要坚持将人“仅仅看作劳动者”的原则,那么,这种不平等,从全社会来看就是公正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要成为劳动的人,然而,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努力创造的是一个真正的人的社会,那么对于那些无法进行劳动的老人与孩童,也应本着人本主义的原则对其进行扶养。此外,即使是付出了同等时间、理应获取同等生活资料的劳动者,依据不等的家庭成员数,最终取得的生活资料的量也未必相等。从这一点上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不平等的社会。)
如上所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权利是事实上的不平等权利,但是,“所谓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只有在(相对于不平等而言)平等[=同等]的尺度适用时,才是真正的权利。”劳动的权利正是如此。市民社会,是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适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的人身上,从这一点来看,具有市民的特征。而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将平等=同等的衡量标准适用于不平等的人身上,从这一点来看,劳动这项平等权利,实际上是“市民的权利”(bürgerliches Recht)。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了这种“市民的权利”,并对那些试图破坏市民权利的人实施强制遵守政策,此时,国家概念与市民概念产生矛盾,这就是“市民的局限性”。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劳动这项平等的权利,并不容许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从事劳动的人的存在,从这层意义上来,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是公平的。此外,用以衡量劳动的劳动时间标准,是在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直接地、具体地对劳动者的个体劳动进行度量,而非在劳动过程之后,由货币从外部对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即产品的抽象的商品价值进行度量。从这一点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是公正并具有人性化的。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市民权利,相比较于资本家社会中的市民权利,是一种更为公正且更为人性化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确保了这种权利,从而实现了社会的发展。
这种市民权利,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体所有的法律保证。这种权利的内容是社会主义协作中的个体劳动时间,从这层意义上来看,个体所有实际上是在共同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是社会的所有。因此,将个体所有与社会所有看作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实际上是一种完全错误的理解。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共有的,而生活资料是私有的,这种想法更是荒谬至极。“个体劳动成为社会劳动或相反[社会劳动成为个体劳动],真正在现实中实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这才是社会主义。

(《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
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上述特征,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即共产主义社会,正是对上文所列社会主义的基本动量的扬弃。具体来讲,即生产与交往相结合、扬弃分工、扬弃市民社会、进而扬弃劳动。扬弃平等的劳动权利这项市民权利,扬弃权利这一外部基准。国家消失。共同联合体的财富源源不断涌出。自由走向必然、个体达到全面发展。
4. 当我们还没有达到具备上述特征的共产主义阶段时,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必然要求权利基准的存在,而且需要人们来共同遵守。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有必要设立一个国家机关,用以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基准,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形成不可避免。此时形成的国家,由于其权利体系具有市民特征,因此,此时的国家实际上是市民的国家。当然,我们所定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存在生产资料归阶级所有的私人所有者——布尔乔亚。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曾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是“不存在布尔乔亚(资本家)的市民的(bourgeois布尔乔亚的)国家”。


上文中已经指出,国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统治机关。如果从建立在粗俗阶级史观上的阶级国家观来看,“不存在布尔乔亚(资本家)的布尔乔亚(市民的)国家”,这样讲似乎在表述上存在前后矛盾。然而,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第一次国家形成时期,国家保证社会分工过程中出现的私人所有,而在第二次国家形成时期,国家转而保证更为高度化的社会分工过程中出现的阶级的私人所有。随着社会革命的发展,市民的资本家社会中存在的资本家私人所有以及一般私人所有逐渐消失,社会分工逐渐成为个体的=社会的所有的国家保证。然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诸多客观的制约条件,因此,劳动个体的劳动能力存在优劣之分,势必存在市民权利=法的体系、存在市民的国家。此时的国家,并不是阶级的私人所有以及阶级领有与统治的物质手段。从这层意义上来看,列宁提出的“半国家”的定义应当是恰当的。(虽然这样的设定显得有些单薄)。
随着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协作的不断扩大深化,正如管弦乐队中不可缺少乐队指挥一样,社会主义社会中诞生了一个新的、独立的指挥监督功能,这个新的功能正是上文所述“半国家”的属性之一。这一功能并非社会某一特定阶层的独有职能。社会主义社会中分工发展的过程,并不是分工的深化,而是分工的扬弃的现实过程。
这样的市民的国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劳动个体遵循劳动时间这一外部基准。同时,这种“半国家”形式的市民国家,保障了包括信仰自由在内的社会个体的自由权利。
以上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理论特征。
5. 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势必产生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一个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最终扫除一切反革命势力的阶级国家。显然,这样的国家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与我们一直讨论的市民的国家同时存在。所不同的是,前者是随着旧的统治阶级的灭亡而消失的国家,后者是朝向共产主义阶段而逐渐走向消亡的国家。无论哪种形式,其最终结果都是走向消亡。可以说,两者都是在现实中形成的、逐渐消亡的国家。前者的消亡相对而言较早,而后者的消亡相对而言较迟,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想必没有必要进行论证。
但是,在这两种类型的国家并存的时期,有以下四点需要提出加以注意。
其一,虽然说前者与后者从理论上可以相区别,但由于事实上最终形成的是一个同一的国家,因此,理论上的区别有可能在现实中无法分辨,往往容易引起混淆,将前者等置、还原为后者。并且有可能错误地认为,前者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直接通向共产主义阶段的入口。(这样的错误理解,我们可以在恩格斯的著作——例如《反杜林论》——中看到。这一种观点正是中苏论争激化的要因之一。)

其二,从第一点进而派生出以下问题:前者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的阶级统治职能,很容易与后者即市民的国家中的市民的社会综合职能相混淆,不仅如此,后者国家中存在的市民间的矛盾、即非敌我的矛盾,容易混淆为阶级的=敌我矛盾,最终以暴力方式来解决市民间的非敌我矛盾。(如众所周知的斯大林论断,即认为社会主义建设越是前进,阶级斗争就越激化,将市民间的矛盾混淆为敌我矛盾,正是形成这一论断的根本原因。)
其三,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同时存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与市民的国家两种国家形态。如果不立足于两种不同国家形态的理论区别,来思考国家结构的创造性发展,那么,其结果必然是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统治的强制性与市民的国家的外部规范基准相结合,形成强大的国家权力。此时,社会主义国家就变成了“圣经”中力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Leviathan),拥有无限权威,与上文所述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逐渐走向消亡的国家这一论断自相矛盾。这就是国家理性的双重虚伪性。

(《利维坦》卷首图)
其四,特别是在非西欧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之初,旧的共同体关系仍然顽固存在,个体要取得发展实际上非常困难,人们无法直接实现——因生产力的发展不足而受到限制——个体间彼此的社会关系。因此,他们需要依靠国家以及国家机构上和理论上的领袖,真正实现和确保个体的发展。当国家与执政党混为一谈时,政党的理论道德权威就会与国家的外部权力结合,从而执行对人的规范,最终结果是党的领袖作为国家代表执行神权政治。此时众人崇拜的对象既非货币,也非资本,而是一种对领袖的个人崇拜。
人的个体性=共同性的异化导致了对领袖的个人崇拜,这正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
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将人异化为神,不同于资本家社会这一市民社会中的拜物教崇拜,而是一种对活着的人的人格异化。随着劳动人民自我认识的发展,通过积极参加社会公共生活,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异化。被奉为神的领袖本人,如果能够进行主动的、有组织的控制,或许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异化。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异化,必须要扬弃滋生出异化的现实社会基盘、扬弃落后的生产力结构、即消除残存的旧的共同体关系、扬弃不成熟的新个体关系=共同体关系。
尽管马克思并没有预言个人崇拜的出现,但是,在《资本论》的商品论与积累论部分,马克思阐述社会主义的理论展望时,客观地指出了消灭个人崇拜的基础。从这一点来看,我们有必要再次肯定《资本论》的永恒意义。
在未来社会中,个体劳动与个体所有实现真正的发展,而第一个为我们提供展望未来社会的理论视角的,是十八世纪首次从经济学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分析的亚当·斯密。从人类的古代历史中,我们可以展望到未来。因此,要开拓未来,首先要对古典进行重新建构。任重道远的现代知识分子联合成立学术联盟,正是迈向未来的第一步。
(原文载于《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九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