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田清明:市民社会与阶级问题
平田清明(kiyoaki hirata)(1922-1995),日本经济学家。专业方向为经济史、马克思经济学。京都大学名誉教授、经济学博士。原经济理论学会全国干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市民社会论。

(本文摘选自平田清明《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第七章
“市民社会与阶级专政”的前言及第一节)
前言
马克思思想与理论登上历史舞台至今已有相当长的时日,现如今已经深入人心,并将永存于历史。但是,在马克思主义取得胜利后的今天,我们的身边却发生了诸多异样的事情。是社会改革出现问题?还是马克思主义中掺进了异质的东西?人们开始迷茫、开始不知所措。继而,向马克思主义投去了怀疑的目光。到底问题出在哪里?人们终于发现,日本在马克思研究中出现谬误实际上是一种自身导致的病理。这种病状最主要的特征,是将异常的东西盲目相信为正常,并且讳疾忌医,不想通过科学诊断的方式来治疗病疾,而是试图利用一己之力来自我医治。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人们的这种思想?它的根源又在哪里?人们总是在寻找答案。
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丢失了马克思内在的基础认识视角,并且,很少有人想去重新恢复那些缺失的基础范畴。
众所周知,正是列宁本人,强调只有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有多少人真正去研究过列宁从马克思那里所接受到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呢?人们在讨论列宁撰写的众多围绕无产阶级专政的著作时,往往会先入为主地完全照搬列宁关于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理解。事实又是如何呢?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果真是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唯一的、完整的论述吗?这其中真的不存在谬误吗?清醒的研究者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至少应该亲自将马克思的思想与列宁的理解作一个对比,借此来确认马克思理论在列宁那里的发展。
在进入主题之前,我想就马克思与列宁的生平作一个特征比较。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是伟大的理论家、革命家。马克思是建构共产主义思想与理论体系而毕生努力的理论家,这是他留给后世的宝贵财产。而列宁则是一个俄国革命胜利的领袖,是苏联的建国之父。一般人都会认为,我们应该从马克思那里学习抽象的原理,而从列宁那里学习革命实践论。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这是没有看到马克思的革命运动理论,同时忽略了列宁那尖锐的政治言论中包含的深刻理论思考。

在迄今为止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史中,四十年代马克思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及其《致辞》、马克思写作《资本论》同时期所撰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等文件,往往被人忽略。同样,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法国的阶级斗争》(1859年)、《法兰西内战》(1871年)等文献,也脱离了人们的研究视线。看不到作为革命家的马克思,那么,往往会因此无法体会到马克思理论探索中的艰苦,以及其理论体系展开的重要性。再来看列宁主义,几乎没有人能从列宁对世界以及俄国的理论判断与实践策略的背离中,看到列宁所做出的伟大的理论思考。相比较《国家与革命》(1917年)与《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1918年)之间的关系,《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6年-1898年执笔)与《1905-1907年俄国革命中社会民主党的农业纲领》(1908年)两部文献,从内容上来看更为紧迫。
最后补充一点,列宁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运用马克思认为在俄国无法适用的经济学体系与历史唯物论中的基础命题,来评判混沌的俄国国情,并公开提出俄国必须从马克思所提示的“原则”中摆脱出来,开拓俄国社会前进的崭新道路。最终,取得了马克思在俄国、甚至是世界解放运动中的现实的胜利。(倘若看不到列宁历尽艰辛才取得的胜利的实质,那么极有可能对马克思主义理解发生偏差。)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列宁的确没有完全传达马克思所提出的命题(而且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命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重建个体所有”的理论,正是其中一个典型。(前文已经就这个问题展开相关论述。)慎重起见,补充一句,列宁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并不是由于他不知道,而是明知而故意没有提。首先,由于列宁当时存在文献上的局限性,因而无法把握其在历史理论上的决定性意义。同时,这与列宁作为一个落后国家的政治家的政治判断密切相关。尽管这不是列宁的直接责任,但是,列宁的这一判断竟然成为其后俄国马克思主义的变质过程的一块基石,这的确是历史的悲剧。
Ⅰ.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一般都被视作为马克思的独创。那么,马克思究竟是在什么时候、通过怎样的契机形成这一思想的呢?虽然说谈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扯远了,但是这个问题之中蕴藏着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马克思首次公开提出这一命题,是在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既不是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也不是1871年《法兰西内战》。)而且,这个命题也不是马克思的首创。路易·奥古斯特·布朗基在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尤其是巴黎无产阶级六月起义时,就已经向大众提出了这个问题。
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的相关阐述正好可以说明这一点。“无产阶级逐渐团结到革命的社会主义周围,即团结在被资产阶级叫做‘布朗基思想’的共产主义周围。这种革命的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即,要达到废除阶级的一般区别、废除构成阶级区别基础的全部生产关系、废除这种生产关系相对应的社会关系、以及促使这种社会关系中产生的观念的变革,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是一个必然的过渡期。”
1848年前后,布朗基在法国提出的“人民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马克思这里,用一些马克思社会认识的范畴理论地表达出来。因此,所谓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指的正是这个意思。并非马克思之前从未有人提出过该理论。我们必须注意,在马克思“发现”之前,无产阶级专政命题已经作为一个大众的命题存在了。

路易·奥古斯特·布朗基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命题,为什么会在法国被提起呢?而马克思又是为何会将1848年前后在法国提出的这一命题纳入自身理论思考范畴,并最终形成社会主义革命理论这一重大思想的呢?
1848年前后的法国,不同于英国,实际上并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革命。当时,资本主义在法国的发展是相当微弱的。马克思本人也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指出:“法国的大资产阶级,充其量只不过是英国的小工场主而已。”因而,阶级斗争在法国也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展开。“在法国,原本应当由工场资产阶级来做的事情,正在由小资产阶级做,而原本应当由小资产阶级来做的事情,劳动者正在做。那么,劳动者的使命究竟应当由谁来完成?没有人能够完成。在法国,它是无法实现的,只能是口头声明而已。”(《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通过英国与法国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对比,看到了法国政治的发展道路。话又说回来,为什么人民专政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法国能够被“声明”呢?(相反,在英国反而没有听到这样的“声明”呢?)
法国,是一个经历了被称作古典市民革命的法国大革命,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市民的政治革命的产物。其后,市民社会逐渐向资本家社会转化。法国的政治变革,大都是以旧王朝、旧帝室、旧领主=地主、大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所代表的各政治党派的议会协商或武装政变而告终。由于其政治对立带有市民战争的特征,并且在革命中,无产阶级的街巷战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其国家结构或多或少会偏向民主主义。但是,当无产阶级的胜利,最终以政治上的民主主义以及民主主义共和制的胜利而告终,那么,实际上宣告了无产阶级本身的失败。虽然说民主主义以及共和主义,是通过这一市民革命获得、并将受到人们拥护的人类史宝贵遗产,但是,从内容上来看,却宣告了“资产阶级专政”,即意味着“无产阶级的坟墓”。因此,革命经验丰富的布朗基,在此时提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命题,绝非偶然。准确地讲,应该是必然的结果。(提到布朗基的名字,很多人会与鼓动少数精锐进行武装起义的煽动者直接联系起来,但是,必须补充一句,他并不是单纯的革命家,他还是马克思终生唯一敬仰的人)。法国的市民社会,孕育了其独特的市民文化,随着市民文化的不断发展,无产阶级越发感受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危险对立。经历过无数次革命之后的法国人民、无产阶级,已经切身体会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空想性与危险性。此时,无产阶级专政的命题便应运而生了。
我们要切记,马克思是在法国市民革命过程中“发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命题,而并非在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从发生史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首先是以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前提,并且,市民社会具备了向资本家社会转化所需的社会发展成熟度尤其是丰富的民主主义政治生活,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前提条件。在马克思看来,这个理论本身就客观适合英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因而希望英国人民、英国的无产阶级能够主动地接受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但是,与法国所不同的是,马克思希望英国的市民战争可以直接通过政治解决,而不是如法国一样付诸军事革命。

基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上述前提条件,其适用的范围不仅在法国、英国,还包括德国,以及市民资本主义发展、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产生连锁反应的国家,例如荷兰、意大利。总而言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适用范围是马克思所谓的文明国家(zivilisierte Länder)。1875年,马克思对《哥达纲领》中的“自由国家”谬论进行批判时提出了如下重要论断。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资本家社会,存在于所有文明的国度,几乎都从中世纪枷锁中解放出来,根据各国具体历史的发展,形式上有稍许所不同、并有所发展。但是,‘现今的国家’则不同,它随着国境的变化而形式纷繁复杂。……‘现今的国家’只是一种拟制。但是,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这些文明国度中的不同国家,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近代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只是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罢了。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就可以将‘现今的国家制度’与市民社会消亡后的将来作一个对比分析了。
“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制度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将面临怎样的变革?换句话来讲,类似现今国家职能的社会职能,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能保留多少?这个问题只能在科学层面作答……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着重号为作者加)
这是一段读者耳熟能详的著名论断。但是,估计会有不少人只关注最后的一段,而忽略了第一段的内容吧?这里,马克思明确向我们指出了“文明的国度”范畴。在那里,国家制度是“建立在近代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尽管“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有所不同。这样的“文明国度”体制转变的政治过渡形式,不可避免,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这种无产阶级专政会逐渐演变成一种政治职能。(当然,它将成为一种社会职能,这是我们能想象到的共产主义阶段仍然保留的、“类似当今国家职能的”社会职能的存在方式。)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适用地区,以欧洲的东方边界印度为界限,从地理位置上看与沙皇俄国正好相对。同时,将印度设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适用边界,也是基于两个国家具有一定相似性的缘因。
这里我们必须确认一个问题。——即所谓阶级专政,正是相对于西欧市民社会中超阶级理论而言的犬儒主义(cynisum)。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提出的资本阶级专政,是借民主主义以及民主主义共和制之名提出来的,而无产阶级则是直接地、赤裸裸地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区别仅此而已。如果没有西欧市民社会中的紧张对立,就不可能存在阶级专政理论。马克思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中曾经指出,“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是超越了“市民修史家”与“市民经济学家”的独到见解。只有在理解了上文所提到的“市民(bourgeois)民主主义的紧张对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把握这封信的真意。
阶级专政,是一种“政治形式”的存在,这是马克思从1871年巴黎公社中看到的。粉碎旧的国家机构、废除旧的国家机构的常备军、取消警察及官吏的政治职能、废除高官的特权、解散所有以团体形式存在的教会、取消司法官的特殊待遇、设置同时行使立法与执行职能的公共机构、实行公务员的选举制与罢免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执行以有限分权为基础的代议制度等。这就是巴黎公社(commune)模式。这是1848年以来,革命的人民一直探索、并“最终发现的政治形式”。
当然,它并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还是所有的劳动人民参与执行的社会职能。这样的巴黎公社,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劳动者自我解放。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自我解放过程,我还有几点需要补充说明。
(1) 该过程中强调没收剥削者所有,并不是简单表示抹杀资本家私人所有,更不是将资本家私人所有从国家所有中排除出去,而是要求实现“个体所有的重新建构”。是个体的“改造”,是社会的“改造”。缺少了这一点的无产阶级专政论绝不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论。或许会有读者认为,我的结论只是从上文对《资本论》的论述中理论类推形成的。事实并非如此,马克思本文人就曾经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了这个重要观点。马克思在文中指出,“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劳动阶级进行管理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同时,他还明确提出,“巴黎公社是以没收剥削者所有为目的,是将剥削与榨取劳动的生产手段、土地、资本,转化为自由地联合起来的劳动(die freie und assoziierte Arbeit,the free and associated work)的工具,并由此真正实现个体所有。Sie wollte 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 zu einer Wahrheit machen.”
再次重申,劳动者的自我解放,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政治形式,“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其本质正是实现“个体所有的重新建构”,即实现“真正的”个体所有。(这里正好可以证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适用范围,正是《资本论》可以直接适用的范围。)
(2) 劳动者自我解放的过程,通过自觉联合形成工人合作社(association=Genossenschaft),最终获得个体向社会=“类”的融合过程。个体、工人合作社(association)、社会,正是劳动者自我解放过程的基础范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央政府掌握重要职能”,即中央政府的机能尚未被废止。然而,这一自我解放运动的主体推动者,正是自觉联合形成工人合作社的自由个人。慎重起见,我再次强调,自我解放运动的主体推动者并不是仍然存在的中央政府。由工人合作社来从宏观上进行生产管理,依据共同计划来引导生产总过程,这是劳动获得经济上解放的过程,是体制转变的实现。这也是马克思直接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的观点,他认为:“工人合作社(association=Genossenschaft),依照共同计划来管理国家生产,并通过这种方法(Leitung),来终结资本家生产中无法避免的无休止的无政府状态与周期性的痉挛发作。——真正做到了这一点,这不正是共产主义、‘完全可以实现的’共产主义吗?”
请注意在(1)和(2)引用部分出现的两个概念,即“association”、“associated work”。它们正是推动共产主义实现的中介主体。从内容上来看,“工人合作社所有”(genossenschaftliches Eigentum)即“社会所有”(gesellschafitliches Eigentum),共产主义社会中,“工人合作社创造的财富”(genossenschaftliches Reichtum)正是以“社会创造的财富”(gesellschafitliches Reichtum)的形式存在,并为人享用。
在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中,由于团结在工人合作社中(association=Genossenschaft)的个人所从事的个体劳动,还没有能够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因此,个体间的能力差异——通过发挥个人能力所取得的成果可以看出——必然需要寻求一种从法律上对“市民权利”的承认和保障。在仍残留一定市民社会特征的社会主义阶段,市民法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必需,其缘因就在于此。中央政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公共职能,是纯市民的职能,“原则与实际不存在对立”。在这样的社会中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此时的国家,将过去作为公共职能而收归国家的社会职能,“重新返还给社会”,普通市民都可以参与国家管理,国家只是充当一个单纯的“记录与管理”角色。尽管如此,只要国家实体存在,那么,它就依然是一个可以用以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至少从表面上看仍然是个管制机构。但是,必须注意,人们的精神层面并不存在这样的管制机构。宪法明文规定“各人可以不受警察的干预,而满足自身宗教的(以及身体的)欲求”。仍然保留的国家公共权力与个人的自身内在权威,在这里决然分离开来。随着“工人合作社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交往关系的发展,人们在扬弃国家的同时,也最终达到对个体自我意识的异化形式即宗教的扬弃。
以上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的核心理解。
(原文载于《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九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