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唯物史观

作者简介:平田清明(kiyoaki hirata)(1922-1995),日本经济学家。专业方向为经济史、马克思经济学。京都大学名誉教授、经济学博士。原经济理论学会全国干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市民社会论。
市民社会与唯物史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从事经济学研究时,曾将“市民社会的解剖学”归结为经济学进行讨论。而在马克思经济学研究文献保存量居世界首位的日本学界,不知何时开始,看不到马克思的经济学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解剖学这一真正内涵。不仅如此,某些学者还主张马克思的经济学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确证和发展。此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是在马克思独创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市民解剖学”即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立的,这一点开始从马克思研究学者的视野中消失。在研究马克思的思想时,如果论及市民社会论,往往会被认为并非马克思本人的话语。很多学者坚持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讨论到“市民社会”,甚至有人认为“市民社会”的用语是与马克思无缘的、完全异质的东西,甚至对此讳而不提。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缺乏内在理论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理解市民社会的亚西亚原始思维模式、以及私人共同体的日常感觉在其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日语表达时无法完全表现出欧洲语言的内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因。可以说,语言的问题、原始思维模式以及日常感觉的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重大误读的产生。
那么,在进入讨论马克思市民社会认识内涵之前,我们先就日文译语与欧洲原初语境中的差异作一个说明。
日语“市民社会”中所包含的意思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société bourgeoise。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市民”(bourgeois)概念。日语中的“市民”概念,是一个完全没有历史沉淀的外来译语,即舶来语。现今日常使用的,一般都是官制用语。日常话语中的“市民”,指的一般是明治之后市町村制中的“市”这一行政区内的居民。此时的“市民”,实际上是该行政区的拟主权持有者,即该地区的居民,基本等同于拟“公民”(citoyen,法语)。由于我国原本就没有区分“市民”(bourgeois)与“公民”(citoyen)两个概念,因此将两者视作同一概念似乎也是情有可原。将bourgeois译成日文中的“市民”,正是产生这种混乱的源头。那么,我们再来看日文中的“町人”一词的内涵。“町人”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士农工商”等级秩序的前提下形成的概念,指的并非欧洲“城市中的自由人”。有学者主张将欧洲语境中的“bourgeois”或“bourgeoisie”两个词,直接译作“布尔乔亚”或“资产阶级”,借此来表达两个词语的原意,实际上结果恰恰相反。在我国,这两个词语实际多为左翼特殊用语,其中包含的意思,是无关于其形成的社会条件,泛指资本家抑或是资产阶级,即便指代农奴主资本家,也无关痛痒。
总之一句话,不管怎么译,似乎都存在问题。
所谓bourgeois,指的是中世纪自由城市(bourg)中的人(gens)。(上文也提到,日语中译作“市民”实际上并不准确,但是,比起用“布尔乔亚”片假名来表示还是稍微合适一点,因此文中暂且采用“市民”这一译法。)“市民”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从领主控制的农村中脱离出来、自由地形成城市的商人与手工业者。(注意:“市民”概念中同时包含了“农村与城市的对立”这一人格表征。)同时,市民还具有主体通过斗争获得主权成为自治人的人格特征。而日文中的“市民”也好、“町人”也好,在涵义上都脱离了欧洲语境中的意义。其次,欧洲的市民是私人个体,当其私人性获得政治自治的支持后,私人个体将自然而然向资本家的私人转化。(由此可见,市民,实际上是价值关系向资本关系的自我转化的人格承载者,是该转化过程的人格表现。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如果将“bourgeois”仅仅用“布尔乔亚”这一片假名形式来表达,那么上述内容就有可能被忽略。同样,将“bourgeois”译作“市民”时,也有可能删减掉私人个体向资本家的私人转化过程的部分内涵。如果说“布尔乔亚”的译法,排他地表示了转化过程完成之后的私人,那么,“市民”的译法则特指转化过程之前的私人。如果将“市民”与“公民”概念(citizen,citoyen)相混淆,往往会导致社会认识上的混乱与空白。在欧洲语境中,虽然说“bourgeois”与“citoyen”两个概念的涵义基本一致,但是,前者往往用于指代具体的人,而后者则一般表示抽象的=公共的存在形式。在日本,将“市民”与“公民”两个概念等置,其结果往往是“市民”概念中的具体性被还原为“公民”概念的抽象性,同时“公民”概念的抽象性消散在“市民”概念的具体性之中。总而言之,“市民”概念中的实体性内容日渐消失,在我国,它只是一个外来的抽象概念而已。
与此相反,欧洲的“市民社会”指的则是人类存在的具体形态。因此,对社会的人进行研究的学者,往往无一例外都会从具体的表象上对人进行讨论。其中的代表人物,想必读者都耳熟能详:卢梭、弗格森、大卫·休谟、亚当·斯密、黑格尔、梯也尔以及马克思。在进入对上述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尤其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译作日语的“商业”、“交易”、“贸易”的“commerce”,“Verkehr”等概念,作一个事前讨论。如果不先对这些概念进行讨论,那么导致市民社会认识产生缺失的成因,很可能进而成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研究中的一个盲区。

A.市民的日常话语的二义性——交换、贸易、价值、劳动
“交换”(échange, exchange)、“贸易”(commerce)、“价值”(valeur, value),表述这些概念的法语和英语,均源自罗曼语族。作为近代语,法语更为直接地继承了罗马时代的拉丁语。而用以表述近代各种市民关系的英语,如前一章节中提到的private一词,则来源于法语语系。例如,échang→exchange, commerce=commerce, valeur→value。正如大家所知,马克思在《资本论》首篇中曾经指出,“直接的东西用日耳曼语表示,反省后的东西则用罗曼语族来表示”,这是英国的“国语精神”。作为身处不同国度的异国人,我们务必要仔细思考其中的含义,马克思所指出的不仅仅是语言层面的问题,还是一个关乎思维方式的问题、是思想本身的问题。
众所周知,上述概念之所以形成,主要是由于商品交换在罗马时代私人所有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尤其是近代初期商品流通的普遍化,更是衍生了上述概念。它们是市民这一私人所有者的话语,究其根本,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促成了这些概念的生成。从这层意义上来看,上述概念属于“商品用语”,更具体一点来讲,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的语言。另一方面,上述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中的固有概念,已经冲破了商品经济的社会框架,显示了其具有的历史贯通性的内涵。这些概念中所固有的语言“二义性”,正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关于“交换”、“贸易”、“价值”等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商人的联系与个体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联”的“二义性”,存在于欧洲特别是罗曼语族地区。
首先,我们从“交换”概念开始讨论。商品的交换是“贸易”最为普遍的形式(“贸易”的形式除商品交换之外,还有资本贸易)。
当劳动的目的是生产用于出售的物即商品时,这样的劳动方式(Arbeitsweise),必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商品的“交换”。
交换,正是上述生产方式不可避免的产物。这里的“交换”概念,实际上指的是一种经济过程。但是,“交换”这一所谓的经济过程,并非单纯的经济过程。所谓“交换”,是指彼此没有关联的人,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产品,并将该产品相互转让的过程。此时,个体间不同的想法形成独立的意愿,并彼此进行沟通。换句话来讲,即,交换首先是一种经济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过程,这一点我们必须要特别注意。
再展开一点来讲,交换是以人的“相互间无关联性”为前提的交换过程,实际上是将这种彼此间的无关联性作为独立性确立下来,形成个体的人的个别“意愿”。在这种个别的独立意愿的基础之上,自觉形成社会的普遍结合。继而,人的相互的“意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法关系”,成为独立个体的共同的“意愿行为”。换句话来讲,即产生了“私人所有”。最先作为“私人所有者”登场的是“商品持有者”。这种“私人所有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正是由于交换产生了成为私人所有者的个人,因而,这些独立的个人彼此间在进行一些非经济的交涉行为时,一般也会使用“交换”概念来进行日常表达。例如,表示意见的交换、书信的往来时,都会使用到“交换”这一说法。可见,此时的“交换”概念,已经不再仅是“商人间的关系”的直接表示,而开始包涵“个体间的关联”、“普遍的人类关联”等意思。即,此时的“交换”,指代的是人与人之间自觉的、社会的接触。在罗曼语族中,“交换”还意味着男女的交往、爱的盟约。
同样,“贸易”(commerce)概念也可以用上述方法来解释。不仅如此,“贸易”概念除了直接表示物的买卖之外,同时指代了包括男女性交往在内的人类个体的=社会的关系。例如,“与……交往”对应的法文为“avoir commerce aves~”,“爱的盟约”对应的法文为“commerce agréable”。
德文中的“Verkehr”一词可以更为直接地说明这一问题,具体的词例如:geschlechtlicher Verkehr(性的交往)。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说过:“费尔巴哈所知道的,充其量只是二人间的(男女间的)交往而已。”其后,马克思也指出“我在使用commerce一词时,正如德语中的Verkehr一词,涵义相对而言更为宽泛”(1846年12月18日,《致巴·瓦·安年柯夫》)。
总而言之,无论是“交换”概念,还是“贸易”概念,在表示人的经济活动的同时,还指代了人的一般行为,此外,在表示特殊的、历史的私人活动的同时,还表明了历史贯通的人类普遍的生命活动。这就是上文所提出的市民时代的语言的二义性。
欧洲人很早就已经关注到了这种语言的二义性问题。《意识形态原理》的作者德斯蒂·德·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很早就研究过这个问题,而近代欧洲的一些理论家,尽管没有达到特拉西的研究高度,也没有专门对语言问题展开研究,但在对上文所述概念二义性的日常理解上,都有其独到的见解。然而,对于这种语言的二义性,我们究竟应该肯定地接受,还是采取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告解呢?这才是我们思考的核心所在。如果说市民的社会是唯一的世界,存在未解决问题的“过去”未成熟的“现在”,“未来”是“现在”的绚烂展开,那么,从这层意思上来看,市民的社会的确是唯一的“自然的社会制度”。从肯定的角度来看“现在”,那么与“现在”产生断裂的“过去”,只可能是“政治”统治抑或是旧教君临下的“人为的制度”。对于批判性地考察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者而言,“交换”、“贸易”等市民话语的二义性,其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从这种批判的、历史的视角进行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将近代市民社会看作静止物的“市民的思考”存在其局限性。马克思在其著作《哲学的贫困》第一章中批判蒲鲁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三章批判马克斯·施蒂纳,都是从上述视角展开的。这也正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核心。
有一些概念,看似很简单,实际上却包含着极其重大的问题。例如“价值”的概念,一方面是市民话语中的一个α(未知数),同时又是一个Ω(终极概念)。下文将就这一概念作个简单讨论。
倘若生产物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商品用于交换,那么,作为商品的物,实际上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不仅直接对人有用,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能力,即,在交换过程中,可以获取对方所有物。这就是交换价值:在交换过程中,用以“购买、控制”对方的能力。人类生产出来的物,由于其具备上述特殊的能力,因此一方面可以直接成为对人有用之物,另一方面,劳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买入,通过交换可以购买到他人的物品,具有商品的特殊意义。当物成为商品,具有了“交换价值”之后,此前作为劳动产品的作用,就被冠以一个新的概念“使用价值”。正是由于存在value in exchange,因而形成了value in use。从概念上来讲,并非先形成使用价值,继而形成交换价值。在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活动之前,只有worth,而不存在value。在交换出现之前,人类生产的东西,只是作为物而直接作用于人的生活(worth)。这里的worth一词,属于日耳曼语系谱,来源于德语中的Wert,包涵了日耳曼的个体性以及个体的人的诸多德行。与此相反,法语中的valoir一词,属于拉丁语valere的系谱,抽象、无视个体性与异质性,主张将万物还原至无差别之物,以便于从量上进行比较。众所周知,较之日耳曼地区,拉丁地区更早地开始了商品的交换,并迅速普及,正因如此,形成了上述两种迥异的概念。但是,慎重起见,在这里我想再补充一点。所谓交换,指的是具有完全不同用途的东西,成为可供买卖之物。交换价值,首先指的是能够买到对方物品的能力、购买与支配的能力。在这层意义上,马克思将交换价值表述为“交换可能性”。当这种交换可能性进入经济行为中,一些非经济的东西也可以由于具有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成为商品用于买卖。例如,人的个体的=普遍的美德(vertu, virtue),如爱、学问、艺术等,甚至都可以用金钱来买到。所谓布尔乔亚的腐败,指的也正是此意。在如此腐败的时代,还会有人真正来热爱并赞誉人生、学问、艺术吗?即便是那些不得不出售原本无法用金钱来交换的东西的人们,恐怕也不能完全否认人的价值、学问的价值和艺术的价值的存在吧。同样,试图用金钱来购买那些东西的人亦是如此。在私人的、排他的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学问的、艺术的价值,是人们追求的普遍理想,从而形成了人、学问、艺术的至上主义。然而,在这种至上主义的思想之下,当人、学问、艺术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时,实际上这其中已经可以闻到经济价值的味道。同理,日耳曼语系中的Wert, worth,到了市民社会中,被置换为value in use,此时可以清楚地看到交换价值的决定性作用。倘若借用马克思的经济学用语来表达,那么,我们可以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被定义为“交换价值的实际承担者”,这里其实已经包含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腐败的批判。
我们一直讨论的市民话语的二重性,最终归结到“劳动”的二重性问题上来。不仅如此,“劳动”的二重性实际上是市民话语二重性的根本性决定因素。
当物作为商品被生产、被交换,交换价值在现实上被设定为一种无差别的社会存在,此时,表现为无差别的社会存在的劳动以及创造这种无差别的社会存在的劳动,用labour, labo(u)r来表示。这里的labour一词,本身已经是一个具有社会反思意味的概念。在拉丁语系中laborare-labourer,指的是人类制造的锄、锹等物品为私人所有,并用于从事耕作活动。建立在私人所有基础之上的人的生产活动,并非作为人的直接的社会使用价值而个体地、具体地存在,该生产活动的人的类本质=社会本质,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价值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此,马克思将其定义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但是,在出现此时的劳动以及劳动的前提即交换之前,人们为了满足欲求的需要,已经开始从事生产必需品的活动。这种称之为“劳动”的、尚未经历市民社会腐败侵蚀的人类活动,在日耳曼语系中称为work, wirken。此时的人类活动,从私人所有意义上来看,也可以称作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因此,当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活动被定义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时,价值形成劳动的“劳动”概念实际上已经初具雏形。“劳动”的概念正式具有二重性时,事实上已经暗示了人的活动在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以其内部存在的对立性。首次批判性地指出该说法的,毫无疑问,正是马克思。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伟大的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已经看到了劳动的二重性,但是没有能真正将其形成概念确立下来,因而没有能够将劳动的二重性从其对立性方面加以把握。那么,他们没有能够将其形成概念确立下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所有”的本质区别上来比较市民社会与共同体,没有意识到前者是后者的“对立的发展形式”。换句话讲,即在把握历史时没有将共同体的固有特征作为本源加以认识。这正是斯密、特拉西、施蒂纳等人共同存在的“市民视角的局限性”问题。

当然,这里讲存在局限性,只能说明他们在研究问题的视角上存在理论的局限性,但并不代表他们的视角毫无意义。只有批判性地继承市民话语以及市民思想中蕴藏着的二重性,才能够从历史的、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批判性地把握到具有历史贯通性的、普遍的人类发展规律。借此来分析普遍的人类行为,例如人类的劳动、人与人之间的交涉=交往等作为特殊的、历史的东西,为什么以价值的形式,通过交换=贸易表现出来,又是以何种方法表现出来,诸如此类的问题。这意味着对市民社会的批判的考察,在马克思价值论这一商品理论中形成并确立下来,同时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之一。慎重起见,补充一点。所谓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指的是经过特殊的、历史的经济发展过程,形成人类本质的、普遍的东西(本质分析的方法),借此反过来追问这种本质的东西为什么、又是怎样通过特殊的、历史的社会形态规定表现出来的(发生史的方法)。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法国与英国的实证主义史学家与古典经济学家,将“市民社会的历史”表述为“商业与勤劳的历史”,尽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将其评价为“为历史叙述提供唯物主义基础的最初的尝试”,应该不足为过。(尽管将具有历史贯通性的、普遍的东西还原为市民的、历史的、社会的东西,这一点未免有些“片面”。)
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这是对西欧固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性发展。
我们批判性地获得的市民社会的日常话语,不仅表示特殊的、历史的经济发展过程,同时也体现了具有历史贯通性的社会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这些日常话语不仅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范畴,同时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范畴。然而,此前的马克思研究中,“价值”、“劳动”、“交换”等概念都单纯地被认为经济现象,其结果是无法看到这些范畴中所包涵的历史贯通的深度与广度。
我国学界中市民话语的缺失、市民社会史的缺失等问题,是从根本上导致错误理解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重要缘因。
B.分工=所有、生产=交通等关系
上文我们主要通过对语言的反思,重新讨论了一些基础性范畴。下面我们有必要对分工与所有的关系问题作一个讨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论述生产与交往时曾指出,“分工的各个发展阶段,实际上是所有的各种不同形式”,进而得出结论,即“分工与私人所有实际上是等置的概念,——前者是从活动本身上来看,而后者则是从活动的产物上来看”。
当然,这里等置于“私人所有”的“分工”,指的是社会分工,而并非工场内分工。所谓社会分工(social division of labour),指的是社会劳动的分配(division of social labour),其中包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首先是labour的分配,尤其是社会劳动的分配。即,市民社会中私人个体所创造的社会劳动的分配。这是私人个体自发形成特殊劳动的专业化后产生的社会劳动的分配,是社会必要的各种特殊劳动机能的自发的整合。因此,这种社会劳动的分配,即social labour的分配,其客观结果是私人个体参与上述机能的整合,结合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凝合力。由于私人个体客观地隶属于这个社会集体,因此,这种社会凝合力即生产力也归属于社会中的私人个体。从这层意义上来看,分工,实际上是对社会凝合力即生产力的分配(division),是私人分有。随着分工的自然产生与发展,这种私人分有也逐渐深化,最终形成排他性的私人所有。
马克思所理解的分工,将我们带到了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内部。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的分工,实际上就是私人所有。正如上文所述,马克思所理解的“所有”概念包括三层涵义,具体来讲,首先是围绕自己的所有物即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关系行为(生产活动);其次是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客观形成的人们彼此间的社会关系中自身与他者的关系行为(对“类”的归属);其三是从意识上、特别是法意识上产生自、他的区别意识,即自身与他者产生排他性的分离。可以说,“分工”正是在这三个层面上的“所有”。
以上三个要素相互关联,切不可割裂开来讨论。由于三者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只要我们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剖析,便可从中得出重要的理论范畴。如生产力、生产=交往关系、所有意义上的所有(→所有权=领有权),等等。再次强调——以上三个要素,任何一个都是与其他两者相互关联的,绝不是孤立的范畴。
所谓生产力,正如上文所指,是各种劳动机能的社会整合。这种整合本身就是人的能力。生产力,首先是这种社会整合=结合中形成的社会凝合力。因此,生产力首先应该是“人的社会能力”、“社会人的能力”。但是,在市民社会中,这种社会能力成为私人占有物。尤其是私人转变为资本家私人后所持有的私人所有。凭借着私人的能力、资本家私人的能力,在现实中获取的生产力,正是市民社会的生产力。
(在理解“生产力”范畴时,除了上文所列要点之外,还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市民社会中,劳动的分配=分化,其结果是整合=综合。综合是一种能力,分化同样是一种能力。两者在这里实际上是同义语。这是理解分工与协作时的关键。
(2)技术,一方面是分化=综合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分化与综合的契合点。技术就是这样一种既是主体的、同时又是客体的人的能力,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关联要素,既非单纯的主体的又非单纯的客体的。
(3)工场内分工,直接表现为资本家私人有意识进行整合的协作=凝合力。资本的生产力,直接存在于这种工场内的凝合力之中,这是我们可以看到的。但是,产生资本的生产力的前提,是无法直接用肉眼看到的社会分工=凝合力,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工场内凝合力。
(4)最为根本的问题是,资本的生产力指的是资本家私人将以工场内凝合力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凝合力占为私人所有。因此,工场内的分工=协作,是资本家私人依据自身意愿进行专制的具体形式,在社会范围内则体现为资本家私人之间的无政府主义竞争。)

我们再来看一下生产=交往的关系问题。市民社会的人,由于参与了社会分工,因此,从客观上来看隶属于这个名为社会凝合力的新共同体。这个新的共同体,不同于原始的共同体,是在商品交换这一特殊的交往方式下形成的,是生产与交往在过程上、体制上的统一。此时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成为一种“社会生产有机体”。无论在这种有机体的内部还是外部,都遍布着人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其外部社会关系体现为交换,而内部社会关系则体现为生产。在这个生产有机体中,私人个体,只是有机体中的一个器官、一个部分,共同进行社会生产。而这一点,人们无法直接看到,甚至感觉不到。但是,这种分工(劳动分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交换,通过交换,私人个体实现了对社会生产的贡献,并确认了自身的价值。马克思在写作《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后,将前者形成的无法直接看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义为“生产关系”,而将私人个体用以直接确认自身社会性的关系,定义为“交往关系”。两者虽然在概念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实体。更确切一点来讲,人类直接的社会关系,正是存在于商品交换这一交往关系之中。而生产关系,则是将这种交往关系与社会凝合力即生产力相比较,从两者的关系层面进行反思,最终理性把握的、客观抽象的社会关系。(这里可以联想到“交换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注意1:必须牢记,生产关系是反思交往关系之后形成的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直观到生产实存于交换之中的本质,因此,在表述“交换形式”时,使用了“生产与交往的关系”这一说法。《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后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将其表述为“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生产=以及交往的各种关系”等概念。马克思在这里将“生产关系”概念单独提出来,实际上是对价值这个抽象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批判性的理论关注。
注意2:上文所定义的生产关系,仅仅存在于市民社会中。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其定义为“市民的生产关系”。
上文我们讨论了分工与所有的同一性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就“所有关系”,即“所有意义上的所有”问题作一个讨论。
市民社会中的所有关系,实际上是生产关系的法权的体现*。这里的所有关系,指的是法律承认其社会合理性的权利关系。这种意愿关系的权利,绝不可与生产关系这一社会事实相混淆。生产关系,是无关私人个体的自觉意愿而形成的现实的关系,是形成于交换关系背后的抽象关系,绝不能将这种事实的抽象性与法权关系的意愿性相混淆。
这里所谓生产关系的法权的体现,并非意味着实定法中的所有权关系,而是指形成这种所有权关系的社会规范。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所有关系与实定法上的权利关系之间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讨论两者之间的关联。
但是,将生产关系的抽象性与法关系的意愿性相混淆,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产生这种混淆的因素,在市民社会中的确存在。具体来讲,在实行分工体制的市民社会中,分工形成了社会凝合力,此时私人所有已经存在。商品(与货币)的持有人在进行个人的、社会的交换时,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法的关系。
(注意:迄今为止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主张将生产关系直接视作阶级关系,实际上是个歧见。阶级关系是所有关系的发展形态。我们在理解阶级关系时,首先要将其作为所有关系来把握。这个简单的问题却往往会被人忽略,其主要原因在于将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分离开来理解,将其视作独立存在的实体,即以亚细亚的原始思维模式去思考。)
当私人所有形式的所有关系发展到向其特殊形式即阶级关系转化时,资本家私人的阶级,就会为了维持社会与其自身统制,从而将现实已经形成的所有权(其实质是资本主义领有权)作为社会原理而确立下来。此时,将“所有”视作生活原理的社会意识形态,无论从客体还是从主体方面都实现了普及化,资产阶级借此令大众接受已经成为社会原理的所有权法。
市民社会,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形成了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Superfötation),同时还完备了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
(生产、交往、分配、消费等过程,从过程上来看是统一的,但是,就其内在而言,分别是相对独立的子过程,相互关联、统一存在于总过程之中。尤其是社会生产的过程与关系,并非直接可见,交往、分配、消费是其实际存在形式。而这种无法直接可见的生产关系,正是生产、交往、分配、消费总过程、总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注意到这个问题,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讨论过“相对于分配、交换、消费而存在的一般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这种一般的生产关系定义为“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
毫无疑问,生产力、生产=交往关系,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范畴,而它们是在分工=所有论的理论发展过程中获得的。由于篇幅的限制,无法对此展开阐述,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直至《资本论》所作的理论研究,正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此前的马克思研究,尤其是唯物主义史观的研究中所缺失的,正是关于所有=分工论的研究,这也正说明了马克思市民社会论的相关研究存在欠缺。
(补论)我国市民社会学的先驱高岛善哉先生,在马克思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战后首次提出分工是生产力同时也是生产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者的接合点的观点(《生产力的构造》,载《经济评论》1949年9月号)。这一主张触及到了唯物史观的根本,具有警世意义,遗憾的是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没有能够真正把握这一思想。倘若不能机械性地分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那么这种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必然无法真正理解高岛先生的思想内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本是马克思在理论分析固有的所有=分工理论时获得的范畴,而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高岛先生的主张虽然受到了一般研究现状的限制,但是,他对斯密学说的研究,为其后从根本上进行批判性研究打下了基础。他指出分工既是生产力,同时也是生产关系,实际上是客观地提出了“分工”即“所有”的思想。有一位社会科学家关注到高岛先生这一主张中蕴涵的巨大意义,他就是内田义彦先生。内田先生认为,正是高岛与大河内两位先达,将斯密的分工论作为价值论与生产力论的接合点来进行理论研究,他们开拓并发展了斯密学说研究,并且,通过对斯密学说的研究,将市民社会论作为历史科学真正在战后日本确立下来。内田义彦先生在肯定高岛先生思想的重大意义的同时,批判地指出,只要分工是劳动的组织,那么就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同时,他还客观地指出,个人确认自我价值的过程即所有,实际上就是分工劳动,私人所有即分工,所有的第一概念即生产活动。包括两者相对的对立意见在内,我国的斯密学说研究成果,克服了充斥在马克思研究中的撇开所有=分工论来谈生产力、生产关系论的不足,跨出了重建经济学这一历史理论的第一步。
C. 市民社会
关于市民社会的问题,本书中已多次讨论,在这里我只作一个补充说明。
1. 马克思曾经说过,“近代市民社会存在于现实之中,同样存在于头脑之中”(《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序言)。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往往会将近代市民社会作为表象加以讨论。马克思上述表达,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人们经常会将马克思明确提出的“近代市民社会”直接替换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资本家社会,是欧洲人眼中近代市民社会的本质,对于普通的欧洲人而言,资本家社会并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象概念。“存在于头脑之中的”,是近代市民社会,而非资本家社会,这一点必须注意。而地处远东的日本,情况恰恰相反。近代市民社会,“无论是现实之中,还是头脑之中”,都无法感受到。所谓资本家社会,作为表象呈现在头脑中,反而更为容易。倘若意识不到欧洲与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那么在理解《资本论》以及唯物史观时,很容易产生偏差,这是造成误读的最直接的原因。对马克思而言,理论认识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分析出问题的本质,而是从发生学的角度去阐明本质为什么会呈现为这些直接为人知的表象的问题。例如,分析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资本家社会还远远不够,需要从发生学角度来讨论为什么资本家社会要以这种人所熟知的市民社会的形式出现。同样,仅仅认识到奴隶的、农奴的、资本家生产方式是经济社会形成的本质生产方式还不够,我们必须从发生学角度去讨论它们以罗马的、古典古代的、封建的、近代市民的生产方式表现出来的原因。总而言之,我们必须明确找到社会的第二次形成为什么要表现为第一次社会形成的根据。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更深入地挖掘社会第一次形成的特质。
或许有些画蛇添足,不过,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其重要性,我再补充两点。
2. 在亚洲地区,一般是以人的结合形成家族式社会,因此,社会与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现今仍有很多经济学研究者,被旧的亚细亚体系与亚细亚原始思维模式所禁锢,无法真正把握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差别。在亚洲地区,国家原本就是一种不同共同体的总和形式,是一种位于各共同体之上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是一种上层劳动方式。在这种旧的亚细亚体系与亚细亚原始思维模式下,要完全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极其困难。
3. 与此相反,欧洲的社会以市民社会的形式存在由来已久,因而,比较容易区分开“前市民的”生产方式与“近代市民的”生产方式。能够意识到“前市民的”与“近代市民的”之间的区别——尽管有些片面——是西欧理性中广泛共有的。马克思正是立足于这样的西欧文明史观进行其理论的分析讨论,这在本书已经有过说明。
市民社会直接表现为私人个体自由进行交涉=交往的社会关系。
这里所谓的交往,指的正是上文所提到的Verkehr=commerce,马克思发展了这一市民话语,提出了“交往方式”与“交往形式”的范畴,关于这个问题想必本书的读者应该不会陌生。但是,慎重起见,我补充一句,交往关系、交往方式(Verkehrsweise, le mode de commerce)等概念并非仅仅出现在马克思的初期论文中,我们甚至可以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可以找到相关概念。例如,马克思强调生产方式决定交往方式,而并非反之,他曾经明确指出:“交往方式是生产方式的产物。我们所看到的生产方式的特征,并非与之相应的交往方式的基础,相反却是弥漫着小商业气息的市民特征。”(《资本论》第二卷第四章)[1]

马克思的独创性就在于通过对生产方式的特殊历史的=社会的特征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揭示出交往方式的特殊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与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并由此产生的交往方式”定义为“市民社会”,这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阐释,这一思想一直延续到晚期马克思的《资本论》。
慎重起见,我想借用马克思著作中有关“生产方式”的典型使用例,来去除长期以来对该范畴的一些先入之见。例如:“金银两种金属的生产方式”(《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时期以劳动力为出发点,而在大工场时期以劳动资料为出发点”(《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传统的、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生产方式”(《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商品生产是由历史决定的生产方式”(《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从上述表述可以明显看出,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首先是劳动方式,只是该劳动方式受到历史=社会形态的决定。
如果认为生产方式首先是特定社会形态下的劳动方式,那么,想必不难理解这里的“生产方式”概念,实际上就是劳动的组织形式,即“经营方式”(Betriebsweise)。在讨论“生产方式”概念时,最好将其与“经营个体”联系起来思考。
独立的经营个体,以社会分工为前提而存在,同时又是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参于社会分工。换种说法,他们是以一种特殊的所有关系为前提,同时又自觉参于这种所有关系。
以上述经营方式存在的生产方式,一方面,由一定形式的分工和所有来决定,另一方面,通过生产活动对分工和所有产生反作用,从内部推动了分工与所有的形成。即生产方式,实际上是通过生产活动反作用于生产过程这一前提,最终促使其再生产的过程。此时充当作用与反作的直接中介,是由生产方式自身所产生的交往形式以及生产=交往关系。市民生产方式,正是通过这种作用与被反作用的直接中介关系,将国内、国际存在的共同体要素纳入自身发展过程中,最终促使其逐渐解体。不仅如此,市民生产方式逐渐完成向资本家生产方式的自我转变,最终将市民社会的原理确立为全世界普遍的社会最佳形式。
这种市民生产方式不断发展,终有一日会结构化为生产=交往关系或是“生产关系的总体”,并形成相应的经济社会,同时,这种经济过程的发展,会带动法、意愿、意识的发展,最终促成法关系、意愿关系、意识形态的形成。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本书第二篇论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相关阐述。生产、交往、消费的分离及其过程的统一体即再生产方式的展开,才构成了市民社会的真正理论内涵。此时的生产、交往、消费,不仅是单纯意义上的物质的存在,同时也是精神层面的存在,“这种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政治的、精神的生活过程”(《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这些内容想必读者并不陌生,也比较容易理解。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这一经济的社会形态,正是建立在经济过程的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
市民社会,是所有=分工在经济、社会层面的发展过程,是人类的文明发展过程。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现象,不仅是特殊的市民社会的存在,同样也是普遍的人类的存在。因此,形成了不仅表示商人之间特殊的关系,甚至体现了普遍的人类联系的市民社会日常话语。法国与英国的实证主义史学家与古典经济学家,将这种市民的日常话语作为概念确立下来,并以此将市民社会的各种科学体系化。马克思克服了这种市民的狭隘性,批判=继承了市民的范畴。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是对市民的社会(=历史)认识的批判的结晶。通过批判被私人所有浊化的市民的日常感觉,唯物史观成为重建人类社会的理性坐标。
[1]此段文字的全文为:“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上,货币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成了生产本身所固有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生产的社会性质,而不是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相反,后者是由前者产生的。此外,不是把生产方式的循环过程的三个公式性质看作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方式的基础,而是反过来,这是和资产阶级眼界相符合的,在资产阶级眼界内,满脑袋都是生意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6137页。——审订者注。
(原文载于《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九辑)